近日,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刑拘1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嫌疑人。城区警方于日前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交关于城区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林某鸿(男,37岁,汕尾陆丰人)涉嫌拖欠员工工资一案。经了解,林某鸿涉嫌拖欠39名员工工资,总额高达219130元。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但林某鸿一直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件受理后,城区警方迅速采取行动,通过研判分析和严密布控,于12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林某鸿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讯,林某鸿对其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林某鸿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活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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