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于2021年10月9日正式施行。荣誉市民称号是汕尾授予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的最高荣誉。自1996年开始授予工作后,已有84人被授予这一称号。此前,我市授予荣誉市民工作的主要依据是1993年市政府出台的《关于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
此次出台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旨在增强授予工作规范性和权威性,提升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者的获得感、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励更多市外人士为汕尾发展献计献策,关心和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这是汕尾市积极探索“小切口”立法的首次成功实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管用几条,制定几条”“几条有用就保留几条”的原则,法规条文简炼、定位精准、措施明确、操作性强、具体可行,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快灵”立法项目。
《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共十条,细化明确了荣誉市民立法目的、授予条件和政府职责,荣誉市民推荐程序以及荣誉市民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提升授予程序的可操作性,同时在立法上更加突出地方特色。例如,在授予对象上展现了汕尾开放的城市形象,在授予条件上体现了汕尾的城市定位和未来发展方向。此前,汕尾市荣誉市民授予对象仅限于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本次立法将汕尾市荣誉市民授予对象扩展为所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对外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
此前《关于授予“汕尾市荣誉市民”称号试行办法》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条件,更多考量的是促进经济发展方面的贡献,如今的授予条件也实现扩充,授予情形包括促进汕尾对外交流与合作,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招商引资,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和高端科技平台,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等方面贡献突出的遵纪守法的市外人士。
荣誉市民称号获得者将有哪些礼遇?在《汕尾市荣誉市民条例》里,规定荣誉市民享受在公立医院就医优先服务,其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享有与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在给予的礼遇待遇上注重精神激励,突出人文关怀,体现了汕尾开放包容的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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