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吕海武。男32岁,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附城镇新南人
关于吕海武与国家公务员陈飞鸿合伙开设民安出租车咨询服务中心。陈飞鸿身为人民警察。系该公司后台老板,但该出租车中心实属吕海武由陈飞鸿所安排指使,陈飞鸿家属都是官员,其胞弟是海丰县人民法院审判长,陈飞鸿妻子系县政府财务,父亲原是海丰县人民公安局退休干部,但双方合作经营出租车,吕海武无辜受其监禁,可是陈飞鸿无罪,此纯属官官相护,有政府保护线,难道陈飞鸿主犯无罪?吕海武有罪?为此实际情况,恳请各界人仕给吕海武受害人一案评议。
事实与理由;吕海武与陈飞鸿合伙经营出租车咨询服务和民安修理厂,经陈飞鸿同意收取他人代购出租车和办理牌证款106万元。由出租车牌证指标的限制,设有按时购车。办牌证交委托人使用,由于修理厂资金紧缺而把资金暂时挪用投放在修理厂,海丰县公安局以吕海武。陈飞鸿刑事拘留,呈检察院批准逮捕【陈飞鸿已被取保候审】;立案不到一个月已出卖客运线路,出卖吕海武个人所有的小汽车等取得得资金退还了委托人。我们认为依照【刑法】的规定,吕海武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指非法占有为目的,有虚构事实成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吕海武,陈飞鸿收经营的咨询服务中心是经注册登记的。代人购车和办理牌证是服务中心的正常业务范围,收取的购车牌证款项不存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收取每一委托人的款项都有开具收据给委托人,只因牌证指标的限制而无法按时购车和办理牌证委托人使用而把货款暂时挪用作他用,不存在非法占有委托人货款的目的。且在公安立案后不到一个月时间已出卖财产把货款如数归还委托人。
人民检察院肩负法律监督的神圣责任,既依法惩治犯罪又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恳请从速对吕海武无罪释放。
如检察院机关认定吕海武犯诈骗罪,那就要求严格依照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秉公办事,陈飞鸿是国家公务员,又是人民警察,懂的国家法律。收取人家代购车辆和办证款是给他同意的,如上述行为时犯罪他为何不制止,仅而同意,难道他就不构成犯罪吗?难道吕海武就应当他的替罪羊吗?共同的行为一个有罪一个无罪释放这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以上报告恳请明察。
吕海武家族
201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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