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2〕4号
被告人陈香琴,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6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镇**村委会**村(户籍地址:汕尾市城区**镇**村委会**村**巷**号)。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本案于2021年9月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香琴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农历二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香琴独自到海丰县**镇**村委会**村田里采摘药草时,与一女子(身份待查)发生口角纠纷,后产生要报复该女子的想法。因认为该女子会饮用**村的一口食用水井内的井水,被告人陈香琴先是于2021年9月3日18时许,步行至其亲属邱某某位于海丰县**镇**村委会**村的杂物房内拿走已开封使用过的半瓶“阿维·三唑磷”农药,后于同日19时许,被告人陈香琴持上述半瓶“阿维·三唑磷”农药来到上述水井,将农药及农药瓶身分别倒入水井内,随即逃离现场。2021年9月4日6时许,群众黎某某到上述水井取水时发现井水散发着农药味道,随即报警。同日,海丰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将被告人陈香琴抓获归案。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水井内提取的水样及农药瓶内的检材均检出治螟磷及三唑磷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香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香琴无视国家法律,投放含毒害性的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香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香琴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香琴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君海 检察官助理 吴建清 2022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