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海丰县公安机关依法对一名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人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经审,2022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蔡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自驾车返回汕尾市海丰县城东镇,到达后,没有按照返海来海人员落实报备规定,及时到所在社区报到或在手机自主报备。2022年3月6日16时许,城东镇桥东社区防疫工作人员通知蔡某某和同车林某某到社区报备时,蔡某某酒后和林某某到该社区报到,过程中,蔡某某用手机摔在社区办公桌并用手拍打桌子,辱骂社区工作人员并推搡在场执勤人员。蔡某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
违法人员 蔡某某: 这一次经过警方的教育,我认识到错误了,可惜后悔也没用了。我呼吁广大市民不要学我(错误行为),要配合政府工作,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当前,防控全体工作人员不畏艰辛坚守在防疫前线,绝大部分群众都能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但是仍有个别人员对疫情防控规定置若罔闻,不配合防疫工作,阻碍公务,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 彭智邦: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社会对他人的生命负责,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公安机关坚决打击,绝不手软。同时也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主动配合我县的疫情防控工作,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 来源:海丰县融媒体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