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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广州一男子不遵守防疫规定遭辞退 状告公司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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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11 09:5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一名男子因为防疫任性而丢了自己的“饭碗”,他因拒绝提供核酸检测结果被禁止进入公司上班,之后也没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结果因旷工被辞退。该男子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最终并未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指出,劳动者如因自己的侥幸和任性,拒绝配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甚至干扰妨害疫情防控,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应属合法,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拒绝提供核酸检测报告被禁止进入公司

  2020年1月21日,在广州工作的谢某回湖北老家过年。1月24日,湖北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谢某于1月26日前往深圳,并于次日从深圳返回广州。其自称自行居家隔离了14天,但未向社区或有关部门报备。

  2020年2月10日,公司复工。公司复工后,谢某多次要求返岗,但因其属于疫区返穗人员,根据《广州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和农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第3号)》(以下简称3号通告),应当主动向社区等部门报备,并进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故公司物业要求谢某提供有效的医学观察告知书或核酸检测报告。

  而谢某以其已自行居家隔离14天,不具备感染风险为由拒绝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因此,公司物业出于维护在岗员工健康安全的考虑禁止其出入,谢某一直没有返回公司正常上班。在此期间,谢某也没有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2020年3月21日,公司向谢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其无故旷工达20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谢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仲裁机关驳回谢某全部仲裁请求,谢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

  经审理,天河法院认为原告谢某拒绝配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措施,亦未正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方在此情况下,以原告旷工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2020年2月10日起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公司向原告谢某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工资差额1385.7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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