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2-4-19 09:05 编辑
访民的无奈与悲哀
——农村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件窥见 陈治赠 2022年4月16日
拙文所称的土地权属争议遗留案,系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遗留案件。这类案件,是历史原因所造成,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发生于农民集体(村民小组)与当地政府及其镇属企业或村委会(下称单位)之间。
谁来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民集体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家国土局出台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字第26号]。
第四条规定:“依据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但因种种的原因,具体实行就不那么容易。
第一、土改时的事好理解。土改时只有农民才分田分地。单位的前身没有分田分地。其中的镇办企业还未投胎。农村集体土地是由土改时分配的私有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单位绝对不敢说自已有在土改时参加分田分地。
实施《六十条》时的事就不易说得清楚。实施《六十条》时,没有给生产队办理集体土地权属契证。而且,当时奉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三级,基础指生产队)。无偿“划拨” 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坚持到公社化寿终正寝才告结束。经历了几十年错综复杂的变化,对有争议的土地,农民集体无法提供权属契证。单位所处的位置得天独厚,则能够及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农民集体用历史使用事实与单位的权属契证较量,证据优势矮了一截。再加上出头露面主张权利的农民容易受伤。谁败谁胜,可想而知。
单位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也不是灵丹妙药,扣紧办证的时间节点和翻出办证的档案,真相就能大白于天下。
第二、历史沉积下来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农民集体希望与单位协商能够主张权利,那想异想天开。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都集中压向县级政府。谁能笑到最后的,大多数不是农民集体。主张权利失败的农民集体,有的认命,有的成了信访专业户。经历了从群体持状上访到书面投递上访的进化。同一诉求不断信访,惹人讨厌。好在有《广东省信访条例》第32条之(四)关于“本级国家机关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处理的,信访人可以向其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的明确规定救助,才避免“重复信访,不予受理”的命运。其中的辛酸苦辣,只有信访人才能刻骨铭心。
第三、县级信访机关,是民间连接县级政府的通道。由于不具备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职能和权限,面对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事项,处境尴尬,被误解挨骂的情况屡见不鲜,经历了从上传下达,为民解难,为政分忧,辛勤奔波到今天的稳坐钓鱼台,闲庭信步的变化。目前,信访人向上级政府提出的有关土地权属争议事项,大多是交由同级信访机关,再由同级信访机关顺系统流程下达下级信访机关。尽管上级信访机关答复信访人“已将信访事项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处理”,县级信访机关也未必敢批转有处理权的顶头上司县政府处理。两害相权取其轻,只有咬紧牙根答复信访人:该信访事项,本机关不予受理!信访人又不得不再投状上访。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再度循环。
笔者纳闷,县级政府为何不痛下决心,解决遗留问题?上级政府为何不将有关土地权属争议的信访事项,直接批转下级政府限期作出处理决定?为何偏偏要难为没有处理权的信访机关?为何偏偏要让相关农民集体,煅炼成不屈不挠的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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