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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陆城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处罚的通知
为切实推进陆城地区环境卫生大提升,改善市容市貌,创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文创卫工作部署,结合陆城实际,针对个别市民随处乱扔垃圾、甚至发生随意破坏垃圾设施等不良现象。为从根本上杜绝个别市民的不文明行为,确保陆城市容环境卫生大提升,市陆城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陆丰市陆城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陆城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处罚力度,对下述行为进行处罚。
(一)对不按照在规定投放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垃圾的,根据相应规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损坏环卫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重建(置)价2倍至10倍罚款。
受到处罚者,须作检讨,同时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上予以曝光。“垃圾不落地,陆城更美丽”,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携手同心,为打造宜居宜业美好家园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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