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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经调查取证!多人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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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5 09:5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保持高压态势,汕尾市交通运输局严厉打击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近期,针对市民反映我市出租车存在拒载、议价、不打表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加强研判部署,组织开展“五一”假期专项执法打击行动,以日常客流相对集中、非法营运多发的埔边高速出入口和火车站周边等作为重点整治区域,采取巡查和驻点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出租车拒载、议价、不打表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执法高压态势。4月28日以来,共查处出租车违法违规案件7宗。


下来,市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强对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查处,加强对违规企业和驾驶员的惩戒,不断规范出租车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1:据市民反映,市民于2023年4月30日下午4时在汕尾火车站乘坐粤ND139**出租车,出租车驾驶员陈某以议价35元车费运载3名乘客前往市区二马路7天酒店,途中陈某未经车上3名乘客同意擅自招揽另1名乘客前往汕尾中学,并向该乘客收取20元车费,因未经其他乘客同意擅自拼车引起乘客不满,随后陈某与乘客发生口角。经调查取证,陈某涉嫌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八)、(十)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情节严重,三者并罚,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合计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据市民反映,市民于2023年5月2日21时48分乘坐粤ND016**出租车前往巴黎半岛,计价器显示运费24元,随后出租车驾驶员张某未经其同意擅自搭乘2名乘客,并与乘客议价。经调查取证,张某涉嫌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情节一般,二者并罚,拟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合计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2023年4月28日15时54分,郭某驾驶粤NYX**小型轿车至汕尾火车站,因其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被执法人员检查。经查明:郭某驾驶粤NYX**小型轿车,在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运载2名乘客前往汕尾火车站,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预约乘车订单,订单显示乘车运费为人民币22.6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支付运费,郭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有效相关证明。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郭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郭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2023年4月28日15时07分,张某驾驶粤NSH**小型轿车至汕尾火车站,因其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被执法人员检查。经查明:张某驾驶粤NSH**小型轿车,在城区税务局办公区路口运载2名乘客前往汕尾火车站,乘客通过哈啰网约车平台预约乘车订单,订单显示乘车运费为人民币12.41元,到达目的地后通过平台支付运费,张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有效相关证明。经调查取证,认定张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张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张某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2023年4月28日15时05分,陆某驾驶粤NPB7**小型轿车在汕尾市高铁站西侧,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被执法人员检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4月28日对陆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查明:陆某驾驶粤NPB7**小型轿车,在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运载3名乘客到火车站,每名乘客收取运费40元,共计120元,陆某现场无法提供道路运输许可、道路运输证及其他相关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认定陆某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陆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陆某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2023年4月28日15时03分,陈某驾驶粤NA23**小型轿车至汕尾市高铁站西侧停车场,因涉嫌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行为被执法人员检查。执法人员于4月28日对陈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查明:陈某驾驶粤NA23**小型轿车,在汕尾职业技术学院运载2名乘客前往汕尾高铁站,乘客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预约乘车订单,陈某订单显示运费为人民币22.60元,陈某现场无法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及其它有效相关证明。经调查取证,认定陈某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询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系统,陈某此违法行为属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陈某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温馨提示  

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是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选择合法交通工具,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如遇出租车拒载、议价、不打表或小汽车非法营运等问题,请积极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并提供非法营运相关线索和有效证据(车牌号等信息,以便调查取证),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将保护您的个人隐私,对出租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投诉举报电话:

1.0660-12328

2.0660-3565969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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