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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海城镇关于做好市貌市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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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9 18:12:58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3-5-9 19:3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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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共同维护海城镇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营造良好城市市容环境,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场所的门、窗、外墙经营;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商户确保责任区内无出店经营,无占道经营,无乱设摊点,无乱搭乱建,无乱晾晒衣物,无乱堆乱放杂物,无损坏公共设施等;
二、请各商户确保责任区内卫生整洁,做到无纸屑、烟头、痰渍、瓜果皮核、废弃包装物、油污、积水等;
三、请各商户确保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完好,花坛内无垃圾、弃土和枯枝败叶等,无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花草树木,无在公共绿化地和树上张挂晾晒衣物等;
四、请各商户确保责任区内无乱挂招牌、乱摆落地广告,无乱挂遮光棚布,无乱安装、设置空调外机、排气机等;
五、请各商户确保责任区内门面墙壁、门窗干净整洁美观,无乱涂乱画,无乱贴小广告等;
六、请各商户确保门前责任区内秩序,无出现电动车在门前路边充电现象,小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线内停放,停放整齐,无出现乱停乱放的现象;
七、请各商户确保责任区内垃圾分类袋装,配备收集容器,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垃圾无乱堆放,室内产生的垃圾无扫地出门现象等,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我镇将严格按照《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予罚款措施。
特此告知!
                                       
                                       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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