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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林某被判刑四年,赔57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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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09: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案释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犯罪 为绿美汕尾生态建设保驾护航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日,林某在汕尾市城区新港街道芳荣村“鲤鱼尾山”林地扫墓时,吸烟后随意将烟头丢弃在草地,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本次森林火灾地点位于城区新港街道芳荣村“鲤鱼尾山”集体山地,过火总面积为85.1418公顷(约1277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82.5372公顷(约1238亩)。经评估,此次火灾林木资产损失及扑灭火灾发生的间接损失费用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733000元。同日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吸烟后丢弃烟头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


判决结果

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吸烟时不慎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82.5372公顷,造成林木资产损失及扑灭火灾发生的间接损失人民币573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林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的失火行为引起森林火灾,破坏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认定被告人林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因破坏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733000元,在汕尾市级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对其失火行为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宣判后,林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违规野外用火,极易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的,则涉嫌失火罪。而一旦认定失火罪罪名成立,行为人可能面临最高7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行为人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如果造成损失的,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的赔偿责任。因此,森林防火无小事,每一个人都要时刻紧绷森林防火之弦,提高思想警惕,防范于未“燃”,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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