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断卡吗?
断卡?断什么卡? 断卡行动
“断卡”行动就是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手机卡“两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采取打击、整治、惩戒三大举措,斩断银行卡、手机卡的买卖链条,从源头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
为了进一步铲除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陆丰公安重拳出击 严打涉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
6月12日、13日,碣北派出所在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大量的分析研判,成功锁定2名涉诈逃犯的行动轨迹,经民警蹲点布控,成功抓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逃犯王某文(男,21岁,辽宁人,系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涉嫌诈骗罪的逃犯王某(男,46岁,辽宁人,系安徽省固县公安局上网追逃)。
目前,逃犯移交工作正在进行中。
刑侦大队二中队立足职能,主动出击、密切协同,连日来联合桥冲、甲东、上英、城东、南塘等辖区派出所抓获7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手机卡、某信、某付宝支付账号非法出售、出借给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用以取现、“跑分”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目前,违法人员陈某凡、卓某然等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各处罚款一万元,陈某明、李某培、洪某填等3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五千元。犯罪嫌疑人卓某涛、王某生等2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拒绝跑分
不做犯罪分子的“替罪羊”
法律链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ND 来源:平安陆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