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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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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6: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新建汕头至汕尾铁路(海丰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海府公〔2023〕52号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及《广东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汕尾市海丰县境内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划定范围标准

汕汕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5米;其他地区为20米。隧道地段为线路中心线两侧50米内。


二、安全保护区位置信息

起止里程

自铁路路提坡脚、路堑坡顶、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米)

隧道按线路中心线两侧距离(米)

备注

线路左侧

线路右侧


1

DK1+822~DK3+755

50

50

隧道

2

DK3+755~DK4+381

20

20


3

DK4+381~DK5+060

50

50

隧道

4

DK5+060~DK5+848

20

20


5

DK5+848~DK6+880

50

50

隧道

6

DK6+880~DK7+045

20

20


7

DK7+045~DK7+200

50

50

隧道

8

DK7+200~DK7+393

20

20


9

DK7+393~DK8+386

50

50

隧道

10

DK8+386~DK9+519

20

20


11

DK9+519~DK 11+200

50

50

隧道

12

DK 11+200~DK12+900

15

15



即村镇地区段DK11+200~DK12+920为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两侧15米,其他区段DK1+822~DK11+200为20米,隧道地段为线路中心线两侧50米内。


三、安全规定

(一)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排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

(三)上述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如进行作业,依照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设审批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有关基本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控制在铁路安全保护区有效距离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充分考虑该项目或行为对铁路线路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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