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物被盗,市民不仅关心案子能否侦破,更关心自己的财物能不能追回来。一直以来,汕尾城区公安秉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工作理念,紧盯关系民生的盗抢骗等侵犯类案件,一方面持续开展破案攻坚,争取侦破更多案件,一方面积极开展追赃工作,做到能追尽追,尽最大努力为群众挽回损失。
近日,东涌派出所接到一起摩托车盗窃案,案发后东涌所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立案侦查,通过现场勘查和调取相关监控视频,对系列摩托车被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法进行研判与分析,成功抓获2名盗窃摩托车犯罪嫌疑人。民警深挖细查,发现两名盗窃嫌疑人近期多次作案共盗窃摩托车5辆,并在嫌疑人住处查获2辆被盗摩托车,另外3辆被盗摩托车已被其卖出。
为尽快帮群众追回损失,民警依托社会面巡防管控“四个一”体系循线侦查,发现王某有收购被盗摩托车的重大嫌疑。获悉该情况后,东涌派出所乘胜追击,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抓捕工作,经过严密布控和耐心蹲守,办案民警在城区红草镇成功抓获涉嫌收购被盗摩托车违法人员王某(男,汕尾市城区人),现场缴获被盗摩托车3辆。至此,5辆被盗摩托车已成功追回。
经询问,王某对其收购赃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王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人民币。
收购赃物是违法行为 对各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汕尾城区公安 将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快速破案、全力追赃 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一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