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领导们: 您们好! 我们是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我们小区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2月底交付到全体业主,然而在小区交付初期,德洲美食店就开设在华附碧桂园二期四栋一楼的商铺,而后于2022年8月底又在四栋一楼的另一家商铺开设了深巷里餐饮店,接着在一栋的一楼商铺开设了三鲜(自养鸡)火锅店和另外一个小食店,今年又在二栋的一楼商铺开设一家新疆羊肉烧烤店,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于2022年,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和城区消防部门前往广东省深巷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确认该餐饮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参见【汕尾市12345热线】的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与此同时,于2022年12月7日,城区城管局在粤省心中的诉求编号为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向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区市监局致函并确认商铺涉及的商铺综合楼(包含负一层)在原规划设计报建、建设施工报建手续中,并未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即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的所有商铺均未设置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在这些商铺经营的餐饮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在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中也得到确认。对此,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适宜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 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3040473658中回复,从2022年10月至今,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收到40多宗关于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深巷里餐饮店和德州美食店油烟扰民的投诉并前往现场核实,确认了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而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成后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通知恢复营业,最后只是在店内加装油烟净化设备。为此,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中“采用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的规定执法。在此过程中,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调对两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进行检测,而生态环境部门则表示没有专业人员可以检测,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表示两家的餐饮店的油烟管道不符合检测条件,无法对其排放油烟进行检测,也无法出具检测报告。最后,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聘请深圳市泰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表示两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达标,深圳市泰诚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7-19,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溪社区白鸽湖路67号A1栋101,是一家民营企业,且官方网页公开的参保人数为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属于中央立法,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前提,而不是没有“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时所采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措施。也就是说,针对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餐饮问题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即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开设的餐饮店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执法,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从源头遏制小区内油烟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安全。 退一步讲,《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也即,对于需要用于餐饮服务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在前期规划报建中需要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和隔油池,而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一楼商铺(包括负一层)均没有设置,这也在诉求编号为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得道确认。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已建居民住宅楼和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是指建筑时间较久远的商住综合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发之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商住综合楼,而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2月底交付到全体业主,属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对此,再一次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适宜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从源头遏制小区内油烟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安全。 另外,汕尾市弘扬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商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不可以经营餐饮业,并结合【汕尾市12345热线】的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及粤省心中的诉求编号(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的已确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楼下商铺未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的信息及餐饮店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再一次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适宜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从源头遏制小区内油烟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 2023年1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