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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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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10:3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各位领导们:
您们好!
我们是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我们小区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2月底交付到全体业主,然而在小区交付初期,德洲美食店就开设在华附碧桂园二期四栋一楼的商铺,而后于2022年8月底又在四栋一楼的另一家商铺开设了深巷里餐饮店,接着在一栋的一楼商铺开设了三鲜(自养鸡)火锅店和另外一个小食店,今年又在二栋的一楼商铺开设一家新疆羊肉烧烤店,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于2022年,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和城区消防部门前往广东省深巷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确认该餐饮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参见【汕尾市12345热线】的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与此同时,于2022年12月7日,城区城管局在粤省心中的诉求编号为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向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区市监局致函并确认商铺涉及的商铺综合楼(包含负一层)在原规划设计报建、建设施工报建手续中,并未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即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的所有商铺均未设置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在这些商铺经营的餐饮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在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中也得到确认。对此,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适宜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
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信访件编号WT4400002023040473658中回复,从2022年10月至今,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共收到40多宗关于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深巷里餐饮店和德州美食店油烟扰民的投诉并前往现场核实,确认了群众反映的情况属实,而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业整顿,待整改完成后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通知恢复营业,最后只是在店内加装油烟净化设备。为此,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符合《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三款中“采用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排放”的规定执法。在此过程中,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协调对两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进行检测,而生态环境部门则表示没有专业人员可以检测,并聘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表示两家的餐饮店的油烟管道不符合检测条件,无法对其排放油烟进行检测,也无法出具检测报告。最后,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聘请深圳市泰诚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表示两家餐饮店的油烟排放达标,深圳市泰诚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07-19,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樟溪社区白鸽湖路67号A1栋101,是一家民营企业,且官方网页公开的参保人数为0。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属于中央立法,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前提,而不是没有“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时所采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措施。也就是说,针对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餐饮问题应当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即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开设的餐饮店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执法,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从源头遏制小区内油烟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安全。
退一步讲,《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也即,对于需要用于餐饮服务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在前期规划报建中需要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和隔油池,而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一楼商铺(包括负一层)均没有设置,这也在诉求编号为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得道确认。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已建居民住宅楼和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是指建筑时间较久远的商住综合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发之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商住综合楼,而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2月底交付到全体业主,属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对此,再一次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适宜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从源头遏制小区内油烟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安全。
另外,汕尾市弘扬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商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不可以经营餐饮业,并结合【汕尾市12345热线】的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及粤省心中的诉求编号(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的已确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楼下商铺未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的信息及餐饮店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再一次希望汕尾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能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针对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不适宜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责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下商铺的餐饮服务行业限期搬迁,从源头遏制小区内油烟排放所造成的大气污染,保障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楼上居民的生活环境及生命健康安全。
此致
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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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2 10:5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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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领导,我们是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我们小区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2月底交付到全体业主,然而在小区交付初期,德洲美食店就开设在华附碧桂园二期四栋一楼的商铺,而后于2022年8月底又在四栋一楼的另一家商铺开设了深巷里餐饮店,接着在一栋的一楼商铺开设了三鲜(自养鸡)火锅店和另外一个小食店,今年又在二栋的一楼商铺开设一家新疆羊肉烧烤店,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于2022年,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和城区消防部门前往广东省深巷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调查,确认该餐饮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参见【汕尾市12345热线】的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与此同时,于2022年12月7日,城区城管局在粤省心中的诉求编号为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向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和区市监局致函并确认商铺涉及的商铺综合楼(包含负一层)在原规划设计报建、建设施工报建手续中,并未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即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一楼的所有商铺均未设置配套设立专用烟道,在这些商铺经营的餐饮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且在诉求编号0822100321414341001中也得到确认。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上位法,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也属于中央立法,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则是地方立法,当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发生冲突时,中央立法处于优位、上位,地方立法无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八十一条第二款“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前提,而不是没有“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时所采用“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措施。退一步讲,《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商住综合楼、居民住宅楼以及用于餐饮服务的建筑物应当配套设立专用烟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也即,对于需要用于餐饮服务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在前期规划报建中需要设立配套的专用烟道和隔油池,而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一楼商铺(包括负一层)均没有设置,这也在诉求编号为0422102119254822068701中得道确认。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中的“已建居民住宅楼和已设立餐饮场所的商住综合楼”是指建筑时间较久远的商住综合楼,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发之前已经建设完成的商住综合楼,而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底至2022年12月底交付到全体业主,属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条中的“新建商住综合楼和居民住宅楼”。而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环保局确定餐饮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不依法执行,并利用各种理由敷衍投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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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2 21:15:1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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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颠 发表于 2023-12-12 10:57
各位领导,我们是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一至五栋的全体住户,我们小区是2021年才建成并在2021年12月 ...

依法执法,才能让人民大众知法懂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11: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求 发表于 2023-12-12 21:15
依法执法,才能让人民大众知法懂法

是啊,政府首先要做到依法执法,起到带头作用,才能让人民尊法守法;同时,在有话直讲也强调了两次该问题,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执法,华附二期2021年才建设完成并在2021年至2022年交付到业主,倘若现在还是不依法执法,后面大气污染如何禁止?如何保障人们的生活环境,又如何确保宜家安居呢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11: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是大气污染的相关判决,希望人民能够尊法守法,甚至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利益,更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依法执法,我们的法律具有滞后性,也因为大气污染已经严重影响到家庭生活,所以才依照相关法律保障人民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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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2-13 13:02:5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城管局依法执法!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3 14: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周威曹Rico 发表于 2023-12-13 13:02
强烈要求城管局依法执法!

是阿,该问题已经得到广东省生态厅及汕尾市生态环境局的确认,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居民楼不能经营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希望汕尾市城区城管局能够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法,让老百姓有法可依,做百姓最可靠的靠山
发表于 2023-12-14 10: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街道、城管局应该联合执法,区政府要有效监督。还小区业主一个舒适的环境
发表于 2023-12-14 11:59:5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汕尾市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做人民群众的守护神,维护汕尾宜居城市的荣誉,还居民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发表于 2023-12-14 22:3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城管局依法执法!严肃对待问题!还居民一个健康的居住环境!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0: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汕尾新青旅~~ 发表于 2023-12-14 22:33
强烈要求城管局依法执法!严肃对待问题!还居民一个健康的居住环境!

目前汕尾市生态资源局都确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而且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在前期规划也规划餐饮这一项目,商铺内部未配套专用烟道,这些都是城管局咨询相关部门并得到确认,但是一直没有执行,而生态环境局则表示执法权在城管局,其没有执法权,住建局也表示把物业递交的资料都上交至城管局,希望城管局能够依法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法,保障民生居住环境,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23-12-15 10: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蔡振声 发表于 2023-12-14 11:59
强烈要求汕尾市执法部门依法执法,做人民群众的守护神,维护汕尾宜居城市的荣誉,还居民一个舒适的生活环境

目前汕尾市生态资源局都确认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而且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前门一至五栋在前期规划也规划餐饮这一项目,商铺内部未配套专用烟道,这些都是城管局咨询相关部门并得到确认,但是一直没有执行,而生态环境局则表示执法权在城管局,其没有执法权,住建局也表示把物业递交的资料都上交至城管局,希望城管局能够依法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执法,保障民生居住环境,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23-12-22 18:02: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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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4 16: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大气防治法》第81条的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汕尾市城区华附碧桂园二期在2019年建设时并对商铺进行餐饮的规划,商铺内部并未设立专用烟道,同时商铺合同也明确限制,从2022年交楼至今历经两年多的维权,当地城管局及生态环境局均已确认,二期的餐饮店均违反《大气防治法》第81条2款的规定,同时也劝退了三家餐饮,剩下两家餐饮拒不改正,仍在持续经营。然而,在同年五月中询,市监局又批准一家新的餐饮经营许可,投诉后却告知“因暂停办理后也收到大量举报和投诉”,完全不顾《大气防治法》,更对《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及《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完全置之不理,只因商铺的投诉而不顾这些法条法规,制造问题后又直言表示油烟不归他们部门负责,而作为末端执法部门的城管局一直为市监局的问题因违反《大气防治法》的事情而擦屁股,正是如此导致城管局也怠于执法,生态环境局也没有完全监督好生态环境问题,希望汕尾市的市委能够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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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11: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存在有何意义?《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存在有何意义,不要一个部门制造麻烦,一个部门又觉得自己是末端执法部门,一直拒绝或拖延执法。另外,我们指的合同并不是租赁合同,是商铺与开发商签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请市监局仔细阅读下该合同十四条关于限制经营的内容,也请市监局根据《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给我们普一下什么是油烟?什么是废气?什么是异味?《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是明确限制,禁止新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若是市监局觉得还不够理解,可以咨询城管局,城管局从2022年至今也咨询了很多司法部门及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若是市监局还不够理解,麻烦就按照《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三款的规定审核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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