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污水处理服务费征收的通知 各用水单位、个人: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陆丰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碣石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复函》(陆发改〔2016〕352号)等文件规定和陆丰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就污水处理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在碣石镇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其他使用自备水源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二、执行时间 自2024年1月1日(即2月1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一)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8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1.20元/立方米。 (三)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征污水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一)使用公共供水、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碣石镇人民政府委托碣石镇玄武山自来水厂统一在每月收取水费时一并征收。 (二)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排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免征范围 根据上级规定,对烈属、低保户、五保户等特殊群体,经镇政府核实后,享受免征污水处理费政策。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是国家政策性规费征收,不是基本水价的上涨和调整,征收费用金额上缴财政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征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水污染治理,广大用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按时足额缴纳。对缴纳义务人不按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特此通知
陆丰市碣石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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