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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一公寓被处罚10.05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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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9 10:0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寓未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被处罚10.05万元、吊销经营许可证!

陆丰市公安局聚焦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以旅馆业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为抓手,全面排查整治旅馆业不按规定接待未成年入住和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消除社会治安隐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安全屏障。近日,市公安局依法对一家违反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酒店式公寓作出处罚。


典型案事例

近日,陆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破一起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同时启动“一案双查”机制,治安大队联合城东派出所成立专班,开展系统信息核实、视频监控查询、涉案人员询问等调查工作,对未落实住宿实名登记、未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及同住人员身份关系、为报告可疑情况的涉案公寓,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处,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违法场所处以罚款10.05万并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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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同时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经营性住宿场所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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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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