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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城镇关于开展市容秩序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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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9 15: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4-1-29 16:2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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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容秩序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
                  整治行动的通告

广大市民群众:
       为进一步推进“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加强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全面预防和遏制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根据《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镇决定即日起在镇域内全面开展市容秩序暨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镇区主干道路和街道两侧摆摊设档、兜售物品,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市政公共用地搭建构筑物和占道堆放建筑材料:不得在街道两侧乱拉横幅、乱贴标语、乱设广告和蓬遮;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砍伐、修剪、乱涂画绿化树木;
       三、沿街单位、商户及居民住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自觉维护门前市容环境干净整洁,劝阻侵占公共通道、盲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堆放货物、展销商品、加工生产和乱贴乱挂行为,主动引导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镇域范围内乱倒建筑垃圾,应集中到指定建筑垃圾收纳场统一处置;不得乱扔乱丢生活垃圾,要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收集点进行投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不得擅自从其他非法渠道进货,经营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不得超量、超标准储存烟花爆竹;
       七、我镇将采取强硬措施,依法清除(扣押)违规物品,对拒不改正的,依照相关条例予以行政处罚;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工作人员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丰县海城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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