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拘1人!引发山火,法不容情! 2024年3月26日上午10时许,可塘镇下达村下达山发生火情。接报后,可塘派出所值班人员马上赶到现场,配合可塘镇应急办消防队迅速扑灭明火。经民警现场走访及调查发现,下达村村民王某林(男,61岁)在扫墓祭祖时点燃蜡烛、香支等物品,从而引发了山火。
经审讯,违法行为人王某林对引发山火一事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当前是森林防火的重要时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火令》,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做到“上山不带火”,共同践行“文明祭扫 绿色清明”新理念。海丰警方将加大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引发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牢绿水青山,捍卫绿美海丰生态建设成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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