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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再拘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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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7 11: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公安机关坚决执行《海丰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对山林火灾案件快侦快破、快查快处,依法严惩山火肇事者。截至目前,已有14名人员违反《禁火令》,被我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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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4日11时,平东镇南门村委会工作人员在巡山过程中发现辖区内下磜村后山有浓烟冒起,遂上前查看,发现系下磜村村民刘某瑞、刘某传、罗某梅等人扫墓祭拜祖先时使用明火、燃烧纸钱。平东派出所民警接报后,将违法行为人刘某传(男,61岁)、刘某瑞(男,59岁)、罗某梅(女,61岁)三人传唤到派出所,经询问供述在祭拜祖先时使用明火燃烧纸钱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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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1时许,城东镇梓里村委会梓里村森林防火工作人员发现梓里村北山发生火情。接报后,城东派出所立即派员赶赴现场配合灭火,于当日下午14时许,将明火全部扑灭。经工作,违法行为人翁某快(男,67岁)到派出所投案,对其当日10时许在祭祖过程中点燃的香烟并随地丢烟头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以上四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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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当前是森林防火的重要时期,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火令》,增强森林防火意识,做到“上山不带火”,共同践行“文明祭扫 绿色清明”新理念。海丰警方将加大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引发森林火灾违法犯罪行为,坚决守牢绿水青山,捍卫绿美海丰生态建设成果。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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