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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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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7 11: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作动态

全市各药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呼吸道疾病高发。为规范抗流感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障速福达、奥司他韦等感冒药品市场价格整体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市各药品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价格,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销售药品。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500万元的罚款。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货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七、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1231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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