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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陈某山 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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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28 09:2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警察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

他们忠诚履职、甘于奉献

为人民群众创造了

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然而,在执法执勤过程中

有人不仅不予配合

还对民辅警谩骂、甚至施以暴力

这是对公安机关执法权威的严重挑衅!!!



近日

汕尾城区公安

查处一起阻碍执行职务案件

依法行政拘留1名违法人员


案情回顾

4月23日晚,凤山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在市城区某居民楼附近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接警后,凤山派出所警力迅速到场处置。在派出所调解过程中,陈某山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执法,以推搡、抢夺执法装备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随后民警依法将其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调查。


微信截图_20240428092700.png



经询问,陈某山对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违法人员陈某山(男,53岁,汕尾市城区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执勤活动,对恶意阻扰甚至公然使用暴力或以其他方式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法律链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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