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8章50条,经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村住宅的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本条例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原则 农村建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生态宜居的原则。
三、规划与用地 (一)村庄规划:《条例》规定: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村庄规划是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农村建房的法定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建房选址:农村住宅建设应当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占用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转用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三)禁止在下列区域进行农村住宅建设: 1、永久基本农田;2、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3、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建筑界限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4、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5、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容易发生的危险区域;6、陡坡、冲沟、泛洪区和其他灾害易发地段;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农村住宅建设的其他区域。 (四)宅基地面积:《条例》规定:本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
四、申请与审批
(一)先批后建:《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集体建房、多户联合建房等措施,保障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二)申请条件:农村村民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1、原址重建或改建扩建住宅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或者调整村庄布局等,需要异址新建的;3、退回原有宅基地,需要易地建房的;4、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另立户建房的;5、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宅基地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1、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2、不符合一户一宅的;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4、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5、原有住宅和宅基地被征收已依法安置的;6、已有宅基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等情况,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整改的;7、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8、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程序: 1、村民提出书面申请:(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4)农村建房通用设计图或设计图纸。 2、村民小组讨论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后,核查申请材料,出具核查意见(10个工作日),提交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公示建房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用地位置和面积等(5个工作日),提交村民委员会核实。
3、村级组织核实: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查情况和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出具核实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镇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政府审批: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核实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组织现场勘察和及时审核。对符合宅基地用地规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批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符合宅基地用地规定的,办理建房规划许可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20个工作日)。公示审批结果(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乡镇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其他部门→办理审批→出具批准书→公告结果 ​
五、建房流程和质量安全规定 (一)建房流程:建房村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后,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验线后在施工现场放置公示牌,开工建房。住宅建设竣工后,村民向镇人民政府提出规划核实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就可以办理住宅不动产登记。获批→申请验线→公示牌→竣工→验收不动产→申请不动产 (二)质量安全规定: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住宅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1住宅结构设计符合抗震抗风安全要求。2住宅外貌符合农村风貌管控要求。3建筑材料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4开工前依法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向镇人民政府办理报建备案手续。5选择经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六、建房流程和质量安全规定 (一)动态巡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 (二)劝阻违建: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引导村民依法实施建房活动,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行为,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现场监督: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四)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农村建房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七、法律责任 (一)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建房管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来源: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