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陈某承租了陆丰市某村委会约100亩集体土地,在未经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地上建设办公房、电机房及养殖池等。2014年6月12日,陈某登记注册“陆丰市某种养有限公司”并用于经营该养殖场。案发后经鉴定,被毁坏的土地是乔木林地,林种是沿海防护林;林地面积为 65569.4平方米(折98.4亩);被毁坏的林地性质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
裁判结果 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农村、乡镇等地常见的破坏生态环境类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既然签订了涉案土地的承租合同,就有义务了解涉案土地的性质,确保涉案土地正确使用。但其采取放任态度,在改变涉案土地用途应当报批而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厂房、养殖池等非林业建设,应认定其对涉案林地的破坏具备主观故意,应当对非法改造农用地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本案既惩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分子,也加强了公众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为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提供了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