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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是该小区的服务企业。物业公司在未告知、擅自将共用区域的排污排水总管改道。某某认为这种行为增加了自己的安全隐患,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并赔付每月损失费。
某某总排污水管仍未恢复原状,某某其遂诉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物业公司未经某某准许,实施的管道改造相关作业造成了某某案涉房屋的损毁,应将案涉房屋厨房阳台管道恢复原状。某房屋受损导致其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物业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采取措施修复房屋以便减少某某的经济损失,法院酌情认定该合理期限为6个月,且酌情认定涉案房屋因受损而空置导致的经济损失按每月1500元计算。
法院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将某某房屋管道恢复原状,赔付谭某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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