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
民生领域广告典型案例
2024年以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切实加强民生领域广告监管,持续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虚假违法广告的能力,引导广告活动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现选取部分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汕尾市城区**商贸行利用互联网发布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效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委托他人设计、制作“赫莫吉磷脂酰丝氨酸压片糖果”广告宣传页面,并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网页进行发布宣传,广告费用800元,内容含有“每天两片 改善焦郁情绪”“心情因子 促进用脑疲劳的恢复 缓解压力 平衡情绪”“专注集中 促进用脑疲劳的恢复 缓解压力 平衡情绪”“记忆轻松 激发脑活力 供应脑能量”“睡眠更佳 帮助整晚安睡状态在线”等广告用语。经查,其店内实际销售的为普通食品,并无上述广告用语中所描述的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当事人**(海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海丰)置业有限公司为销售其投资开发的“**”楼盘(包括商品房及商铺),于2024年1月份开始在其销售中心大堂摆放了5张标示有“财富宝地”“地运旺,居者得福”“风水好”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展示牌,每个广告宣传展示牌的面积约为0.04平方米。上述广告宣传展示牌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成本10元/张,合计制作费用为50元。另查明,当事人为更好地推销其开发和销售的商品房及商铺,从2024年1月份开始在其公司设置的销售中心举行“砸金蛋”有奖销售活动,举行活动期间,没有明确向客户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奖品品名、奖品数量等信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及《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广东**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教育培训违法广告案
2023年5月19日开始,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的账号“清北之旅游学营”(抖音号“xingguang7037”)发布了含有“高中生2023年暑假特训营!卓越计划【清北学霸天团针对现读高二的学生,重点补数学、物理二科,14天针对性辅导提升20分】”内容的视频广告,广告设计制作费用6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违法广告行为。2024年1月15日,陆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贸易商行利用互联网发布普通食品具有保健食品功效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的“**食品保健旗舰店”网页展示的商品“牛脾肽饮品(产品标准代号:GB/T31326-2014,净含量10m/支x10支)”为普通食品,并非保健食品,其网页宣传使用了“滋养脾胃”“调节免疫功能”“免疫恢复”等保健功能的广告用语,与实际情况不符,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2024年6月24日,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汕尾市**医药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汕尾市**医药有限公司在其公司与分公司经营的拼多多等网络平台销售参茸片、补肾强身胶囊、蒲地蓝消炎片等药品的网页中含有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宣传内容,同时上述药品的适应证或功能主治超过说明书范围,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上述药品的广告费用共计157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药品违法广告行为。2024年3月15日,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汕尾市**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迷信内容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14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进行宣传推广“私人定制吉祥助运车牌号码”的广告宣传单页和广告宣传展板上含有“车牌号无形的能量影响着您出行安全,健康,事业,财运”、“加持车主:消灾避难、诸事顺利、出行平安、增福增财”等内容,当事人无法作出任何合理科学解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迷信内容的违法广告行为。2024 年 5 月 27 日,汕尾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