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应该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情况 及时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保护好现场 这是驾驶人员都了解的基本常识 然而 汕尾城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肇事司机为了逃避法律责任 上演了一出“兄弟情深” “偷梁换柱”的把戏!
案情回顾 接到警情 2024年09月08日21时45分,汕尾交警市区大队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有群众报警称在城区西门市场路口,有一辆小车撞到一辆电动自行车(车牌不详),小车已逃逸,有一人躺在地上。接报后,市区大队高度重视,大队领导及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
直击现场 民警到达现场后,协助医生救治伤者及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迅速确定了肇事逃逸车辆为粤ND****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并沿车辆逃逸路线对其进行追踪,在城区海港路找到肇事车辆。
在肇事车辆附近一男子向民警承认其为交通肇事逃逸的驾驶人,经查该男子为范某然(男,35岁),经对范某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mg/100ml。在对范某然询问过程中,发现其所言与民警掌握的证据不符,支支吾吾,漏洞百出,范某然极有可能是“顶包”者。最终在证据面前及民警的普法教育下,范某然承认其是为亲哥范某增“顶包”,交通肇事逃逸人是范某增(男,39岁),因哥哥有家庭,“兄弟情深”,弟弟想为亲哥扛下责任。
9日4时许,在市公安局有关警种的协助下,办案民警在汕尾市城区**汽车服务公司抓获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范某增,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并带至人民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提取。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范某增的静脉血液进行乙醇(酒精)含量检测鉴定,鉴定结果乙醇(酒精)含量为33mg/100ml,推算发生交通事故时(2024年09月08日21时43分)结果为乙醇(酒精)含量为104.0mg/100ml。
法律责任 范某增醉酒后驾驶粤ND****0号新能源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对范某增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吊销范某增机动车驾驶证。对范某增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同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范某然的违法行为已移交辖区公安派出所处理。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驾驶员接受法律处理的顶包行为,既是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也是妨害司法的行为,其行为本质是逃避法律追究,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酒后驾驶就是拿生命在冒险 发生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而找人顶包 更是不仁不义、漠视法律之举 真正的兄弟、朋友应该互相监督 在对方触犯法律底线之前 及时制止,防患未然 千万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既没“保住”朋友 还把自己“折了”进去 不仅无法得逞,反而害人又害己 素材来源:汕尾交警市区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