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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4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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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0: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拳出击,以快致胜。陆丰公安依托“资金快打”线索工作机制,靶向发力、精准施策,始终保持对涉“两卡”违法犯罪的高压严打震慑态势。近日,抓获四名涉嫌利用个人银行卡“跑分”洗钱的犯罪嫌疑人,再添战果。


给张银行卡

帮人取个钱

就能轻松得“好处费”

这事“行”还是“刑”?

“好处费”没有,“白金”手铐来了!


日前,陆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线索称,辖区内有不法分子提供银行卡帮助犯罪团伙收取涉诈资金并进行取现。获悉后,在汕尾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工作支撑下,市公安局刑侦大队联合打击中心、城东、金厢、陂洋、南堤辖区派出所迅速落地核查、追踪研判后开展收网行动,将嫌疑人陈某通(男,44岁,城东街道人)、陈某木(男,36岁,金厢镇人)、陈某明(男,36岁,陂洋镇人)、吴某鹏(男,36岁,东海街道人)陆续抓获。


经审讯,四名犯罪嫌疑人供述为牟取蝇头小利,听信谗言,提供本人银行卡收取来路不明的资金后直接取现并转移给他人。目前,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微信截图_20241203094141.png


何为“两卡”违法犯罪?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两卡”违法犯罪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


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等基础电信运营商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


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及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帮信罪

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帮助网络犯罪,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如果具备“出借银行卡 +卡内收到资金 + 明知资金是违法犯罪所得+帮助取现”的行为,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俗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据此,公安机关提示广大市民群众:利益诱惑在眼前,违法陷阱在随后,谨慎外借资金结算账号、银行卡。


第一,警惕赚快钱陷阱

一方面,市民群众不要随意接受突然而来的“安排吃住”、且另外支付费用的“跑腿邀请”。另一方面,重点警示中青年,不要在网络平台等非正规场合接受他人介绍的“快钱工作”。在校学生遇到相似情况,要及时和家长老师沟通,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第二,警惕借卡行为

一方面,全市银行机构应当在办卡时,明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出租出借银行卡是违法行为,做好预防宣传。另一方面,市民群众不出借银行卡、手机卡,不无端帮“朋友”办银行卡,更不能无端为他人办理手机卡。不妨思考一下,人人都有银行卡、手机卡,还有家人朋友可以帮忙,为什么有些“未曾谋面的人”要借用别人的呢?


第三,警惕借用电子账户行为

支付宝和电子银行等能够转账的电子账户,与银行卡存在直接关联,不能出借更不能有出借电子账户并刷脸这样“一帮到底”的行为。犯罪分子会在借用电子账户后,还会得寸进尺,带着你一起进行转账操作,然后进行洗钱、销赃款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大数据时代里,这样的快钱,会让你“自投罗网”。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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