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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卢某、林某,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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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9 16: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0作为报警热线

是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资源

谎报警情、恶意拨打110

不仅严重占用公共资源,影响公共秩序

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警示
近期,桥冲、甲西派出所分别接到群众报警称物品被盗。接报后,刑侦大队联合派出所迅速到场开展调查。通过调取周边监控、走访,民警根据报警人陈述深入调查取证,调查结果与报警人卢某、林某陈述严重不符。在现场,民警详细询问卢某、林某“被盗窃”的情况,二人却含糊其词,既说不出具体的事发地点,也无法形容事件经过,对“犯罪嫌疑人”体貌特征描述更无从说起。经查明,报警人卢某、林某实际财物并未受损,二人为各自私利捏造事实谎报警情。目前,卢某、林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正确拨打110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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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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