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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略谈见义勇为与履行职责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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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5-3-26 23:29 编辑

                                略谈见义勇为与履行职责的定性

                               陈治赠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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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汕尾市民网报料版块前天信息:海丰县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发布《关于确认陈小林、林志锋、陈晓林见义勇为行为的公示》。笔者谈三点看法

      首先,对三位警务人员责任心强,及时出手对意欲投河轻生,以及对已轻生投河的人员施予救护,挽救生命,展现了救人于危难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行为表示诚挚的钦佩,致以崇高的敬意。

     其次,见义勇为与履行职责是既有共性又有区别的评价概念。

       所谓共性,集中反映行为人不顾自身安危,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所谓区别在于: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义无反顾,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只有不负法定职责、特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实施的行为才能被确认见义勇为。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负有职责或者特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义无反顾,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

      第三、上述警务人员挽救生命的行为是履行职责,不属于见义勇为。

      据公示表述:“2024年5月9日凌晨0时48分,龙津派出所辅警陈小林在下班期间,途经海丰县三环路时代水岸旁龙津大桥,发现一名女子坐在桥栏杆上情绪低落欲轻生,情况危急,陈小林同志立即靠边停车,电话报告县局指挥中心,并迅速向前稳控该女子,因情况紧急,该女子随时有可能跳下去,陈小林看准时机果断拉住轻生女子,成功将其救下”。陈小林同志已将当时情况电话报告了县局指挥中心,才实施救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

       据公示表述:“2025年2月18日12时10分许,龙津派出所接到市公安局通传警情,在海丰县海城镇龙津桥新桥头有人跳河,且已经跳下。龙津派出所民警林志锋、辅警陈晓林立即赶到现场”施救,非常清楚,两位警员实施救人的行为,是奉命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

      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从来都不属于见义勇为的具体行为。

      笔者建议:上述警务人员忠于职守,履行职责的优良行为可敬、可佩,应该大力赞扬,如果符合记功条件应给予记功褒奖。不宜使用见义勇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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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4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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