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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汕尾市发布互联网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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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3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压实互联网广告经营、发布主体合规责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汕尾实际,制定本合规指引。

一、互联网广告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宣扬消极负面能量的广告,不得出现迷信、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

二、互联网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三、不得未经审查或未按照审查内容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互联网广告。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

四、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五、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不得在搜索政务服务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的结果中插入竞价排名广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六、以弹出等形式发布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禁止以虚假的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形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电子邮件等发送广告。发布含有链接的互联网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并采取措施防止链接的广告内容被篡改。

七、互联网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八、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发布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利用算法推荐等方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应当将其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广告投放记录等记入广告档案。

九、互联网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发布广告内容,尊重客观事实,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不得出现疗效、治愈率、有效率、投资收益率、投资安全性、教育培训效果等相关的禁止性用语。

十、互联网平台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平台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范、制止平台内违法广告。要对平台内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监测、排查,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有效处理消费者诉求。依据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对利用其信息服务发布违法广告的用户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

来源:汕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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