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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昆明一男子从27楼抛下没吃完的豆腐脑险砸路人,被行拘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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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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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为省事从27楼抛出未食用完豆腐脑被拘6日。警方供图

近日,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的一居民小区内,上演了一幕惊心的场景:一男子竟将未食用完的豆腐脑随意从27楼窗口抛出,险些砸中楼下过往的行人。目前,涉事男子已被警方行拘6日。
“西山区某小区一楼商铺前突然‘天降垃圾’,一袋未吃完的豆腐脑从高空砸落,汤汁四溅、塑料袋破损,险些砸中过往行人。”接到报警后,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家河派出所民警迅速出击开展调查,仅3小时便锁定抛物者陶某。
面对民警的讯问,陶某承认了自己为图省事,直接将豆腐脑从27楼抛出窗外的行为。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的处罚。
办案民警称,高空抛物被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是一个仅关乎道德的行为,而是一种违法犯罪,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从一袋豆腐脑到一枚鸡蛋、一个烟头,高空抛物的危害远超想象。
警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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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男子为省事从27楼抛出未食用完豆腐脑被拘6日。警方供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没有达到犯罪标准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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