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相识二十天就登记结婚,婚礼后连洞房的门都还没进,就开始打离婚,本市红桥区法院把这起离婚案叫作因“闪婚带来的恶果”。前不久,该院判决二人离婚,并判决了财产的归属。 这是一对“80后”,男青年大军(化名)生于1983年,女青年小丽(化名)小他四岁。2007年12月19日,俩人经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月7日办理登记结婚。新房在位于红桥区的一间小平房里。同年5月10日举行结婚仪式,当晚宴席散后,二人返回新房途中,小丽一直在接听电话,引起大军不悦。刚迈进新房大院门尚未入洞房,双方就发生矛盾,小丽回了娘家。之后,大军曾接小丽回家,被拒绝了,双方为此又发生争吵。2009年4月,小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大军离婚,法院判决驳回。 此后双方一直没能缓解矛盾改善关系。后来,小丽再次起诉离婚,二人的陈述都反映出闪婚的烦恼。小丽说,最初与大军相识时,感觉对方老实厚道,可以依靠,在对方的催促下登了记,可后来在置办结婚物品时发生矛盾,婚礼当天,没进洞房,她就被大军打伤。 对于打伤小丽一节,大军并不承认,他说,婚礼当晚,小丽边走边接电话,他也不知道她和谁通话。只听她哭着说:“快把我带走吧,我好害怕。”之后,不知什么时候,小丽就不见了。关于置办结婚用品一节,他称小丽用他给的聘礼钱买东西,却以次充好,令他不满。大军认为,小丽的闪婚就是骗婚,为的是几万元聘礼钱,要离婚,必须得把这些钱要回来。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仅二十天、互不了解、无感情基础的情况下,草率登记结婚,最终导致举行婚礼当天晚上因琐事发生矛盾,未入洞房原告遂回娘家居住,原、被告不愿共同生活在一起,是“闪婚”的恶果,说明双方婚姻感情基础不牢固。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理由不是双方还有夫妻感情,而是因双方有财产纠葛。被告给付原告的聘礼3万元,虽是对原告的财产赠与行为,但赠与原告财产的目的是双方婚后在一起生活。而原、被告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共同生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用所收受的聘礼已购买了生活用品,且均在被告处,故原告应从聘礼中扣除购物花费的费用,酌情退还被告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