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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车友会] 我和交警打官司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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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3:5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仅以此文献给支持我打官司的各位网友,希望能为各位今后的维权活动参考,这是我的亲身经历,但事情已经过去,为了建立和谐社会,因此在文中有些信息没有具体化,望大家理解

一、引子
2002年元旦,我和朋友开始了广东边境行,刚走上深某高速不久,就被一辆警车截停,从车上下来的警察首先向我发问:

“为什么没有铁牌”

“去年十一去江西给撞掉了”

“那你的临时牌呢?”

“有,有,有”我赶紧拿出纸质的临时牌号。

交警看找不出什么毛病,又去检查我的刹车,也没有发现什么问题,然后又检查后尾箱,除了衣物别无其他,再看灯光,倒车灯,刹车灯,示宽灯,转向灯全部正常。我正在逐渐把心放下来的时候,交警突然严肃地对我说,“你违法了。”

我当时就懵了。

“你长期占用超车道,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条的规定,签字吧”说着,交警拿出一份处罚单来。

“你看另一条车道上全是大货车,我不走超车道不行啊。”

“少废话,限你在15日以内到深某高速一大队接受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我从边境回来后,专门找了一天下午去高速一大队接受处罚,刚走出处罚厅,就看到很多司机垂头丧气地抱怨着,又是几百门啊,还有几个摩托崽凑上来对我说,要不要给你代交罚款,只要20块钱手续费,呵呵,真是需求创造供给,罚款创造处罚经济啊。我不禁心里感叹道。

后来我爬山时和山友聊起这件事,山友跟我讲,你根本都不应该签字,交警本身的取证程序就是违法的,因为高速公路上就不允许截停车辆,再说他的处罚程序也不合法,因为他根本就没有听取你的申辩,就这两条就说明他的处罚决定是无效的。

这时已经过了大半年,就是去申辩早已过了时效期,看来我只能自认倒霉了。

二、再次看到违章记录

2006年暑假我从西藏回来,上网查询深圳违章违章记录,发现一单6月2日在某高速的违章记录,而且还是在那段路上,我心想不会吧,我这辆新车开了才几个月,磨合期都没有过,我怎么敢飙车呢,再说这段高速公路一直在修路,我也不可能开那么快吧,所以在接受处理前,我已经感到可能又是交警在搞什么名堂了,我想再不能这么稀里糊涂地被罚了,我倒是要看看他是怎么证明我超速的。

9月6日我邀请我的一个同事陪我去接受处罚,他曾经是全国人大代表,请他陪我的目的除了大家一起散散心外,主要就是让他看看交警处罚的过程,这样万一交警后来抵赖的话,我也有个证人,再说人家那么高的身份,也不可能去做伪证。同时,我带了一块优盘,希望能拷贝下来我的违章“证据”

还是来到那间处罚大厅,我拿出行驶证,交警马上调出我车的资料。

“你当时的车速是131公里,超速30%多了”

“你根据什么?”

“这里有你的违章照片”说着,交警点击一个图标,马上一张照片显现出来。

这是一张很普通的数码照片,画面上确实是我那辆车,只是在图片上下各有两个光条,上面的光条显示着我的车速,限速规定、超速百分比和事发时间,下面的光条显示着事发地点为深某高速公路某段400公里300米处。我当时就感到这几个数字太容易改了,因为用PHOTOSHOP也就是分分钟的事情,我想还应该有别的证据吧。

“就凭这个你们就说我超速?”我问道

“就这个”交警不耐烦地说。

“那能否让我拷贝下来去研究一下。”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

“那我不服,怎么去说啊?”

“你必须先交罚款,才能去行政复议”交警已经很不耐烦了。

“那我不能在你的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看来我只能去交罚款了,因为在这里我根本就没有申辩的机会。:office:

三行政复议

说实在的,我当时还没想和交警打官司,因为处罚书上说。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以向当地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我把电话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被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很简单,只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信、罚款收据复印件以及处罚书复印件就行了。并且可以用邮寄的方式提交,我当天就把这些材料用挂号信的方式寄给了所在市交警支队。

我在申请书中的申诉理由是1 照片有改动的嫌疑 2测速仪的合格性值得怀疑,并解释我的车是新车,还没有过磨合期,是不可能开到每小时130公里的,再说车是柴油车,提速慢,也不可能开那么快。

不久市交警支队主动给我打电话告知已经收到我的复议申请。一个月后,我收到了维持原处罚的复议决定书,声称当时执勤民警是在巡逻中车载移动测速的,使用的是安徽产的证眼雷达,此装置经过广东省某测试中心检验合格。并称相片上显示的数据,是测速仪自动一次性生成的。而处罚我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道路安全条例】适用准确,因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可能都是有这种逆反心理,如果开始时大家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沟通,可能这件事早就痛快地解决了,现在却给我引用了一大堆的法律条款,好像我违法的证据非常充分,但我心里知道我当时的车速,所以我还是感觉这里面掩盖了不少东西。

十月中旬的一个周六,我又去爬山,刚好又碰到了律师山友信天游,他听过我的诉苦后,笑着对我说,你如果有时间,我可以保证你能要回那些罚款,只是看你愿不愿意去研究法律条款了。他说,“我周围的同行和交警打官司,还没有遇到过交警不妥协的事情。”

“不会吧,行政复议都说我的申诉没有理由的。”

“上级单位一般会保护下级单位的,这很正常。”

“那我怎么办?”

“起诉他,你要知道行政单位败诉的结果对他们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那起诉理由呢?”

“你先去研究一下行政处罚法,对照条款一 一落实,是很容易找到他们的不足的。”

四行政诉讼
我开始学习【行政处罚法】,并在网上发了个帖子,请求大家指点,那段时间真让我感动,虽然现在帖子已经被删除,但当时对我的起诉过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大家不仅给我精神上的鼓励,还要捐款帮我打这场官司,我谢绝了。当时网友给我提供了不少起诉交警的案例,以及起诉书的写法及理由,这使我知道除了【行政处罚法】,还有【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里要特别感谢野马吉普同学,不仅给我引经据典,而且在电话里对我指导过多次,还有竹球会,马不停踢等同学。他们丰富的法律素养使我少走了很多弯路,很快就找到了不少理由。

对照【行政处罚法】,我很快就发现了问题,首先对我的处罚书上没有我的驾驶证信息,这说明交警当时根本就没有验证我的身份,这很显然违反【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同样这次他们也没有听取我的申辩,当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由此看来他们的处罚程序就不合法。

其次,行政复议书上已经说明交警是移动测速,这时我想起了当时磨房车版发的一条有关惠东某路段躲在粤S车内测速的帖子(呵呵,也给删除了),这是在偷拍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至少这一点可以质疑交警的取证程序。

其实最值得怀疑的还是那张照片,但我现在没有拿到,我也不好说什么,信天游对我说,你现在首要的目标是要拿到那张照片,所以首先要说他至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起诉书建议写得简单一些,等证据交换后,你拿到照片,再把要在法庭上申述的理由准备得充分一些,这样出庭时就会主动很多。

这样我就拟好了起诉书,经过信天游帮我修改措辞,我在收到行政复议后的第十四天(法律规定15天)将起诉书提交到了当地的区级法院立案庭。在我交了100元诉讼费后,法院正式受理了我的诉讼请求。

我的起诉书是这样写到:

原告:*** 住址:************ 电话**************

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队,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撤消被告############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被告赔偿原告罚款200元、原告为交罚款来往深圳到某地的公路费42元。
事实与理由:

我于2006年9月6日收到被告的处罚决定书,书称我于2006年6月2日驾驶粤B*****号小车在深某高速公路##段超速行驶,决定对我罚款200元。而事实是,当时我车新购,正处于磨合期,我非常爱车,决不会在高速公路上高速行驶,不可能达到被告所称的131公里的时速。我要求被告出示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出示有效证据,其取证过程也有违法嫌疑。我交纳罚款后申请了行政复议,而复议机关未认真调查研究就决定维持原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提请贵院依法裁判。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

# 年# 月# 日

提交起诉书的同时,要求同时提交行政复议书,处罚书,身份证,及公路票据,以上内容只需要提供复印件便可,一式两份,法庭出庭时才需要提供原件。

五证据交换和开庭前的准备。

我在起诉书上之所以没有提到处罚程序违法,是因为这是我认为最有把握的论据,再说开庭时法官还会要求补充条款的,那时候再说可以让对方哑口无言,后来证明果然如此。

虽然这时候我手里还没有那张照片,但照片上的文字我还是有印象的,先不谈131公里的速度,再说那违章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那天我交了起诉状回深圳的路上,我特意观察了一下深某高速公路的公里标,##为341公里。深圳##界为346公里,服务区为357公里,深某高速公路结束点为 358公里,荷坳收费站为369公里,就是到了机荷高速的白泥坑出口 也只有378.7公里,这早已走出了深某高速公路的范围,我不禁自问,难道深某高速被少算了几十公里?回家上网查询深某高速资料,才知道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上面的那些数字不是少算了,而是多算了!,我估计可能零公里标是从福建界算起的。这就说明根本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交警那张照片从逻辑上已经说不通了。

11月上旬我终于收到了当地法院的传票,通知我12月1日早上去开庭,不久我又收到来自高速一大队的电话,刚开始是大队长出面,说是可以和我交个朋友,后来就是政委出面了,其主题是要与我和解,说对我的处罚是他的前任干的,他不知情,一上任就要给人收拾烂摊子,也是无奈,并答应可以给我退回那200元罚款,不过他们坚持的理由并不是在行政处罚上有什么问题,而是诉讼浪费大家的时间,他们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我心想你们确实没有时间和我打官司,因为用这时间去罚款,绝对比在这里和我对峙感觉要好得多。因此我一直没有表态。

11月24日法庭组织交换证据,我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那张照片,同时也拿到了数码文件。交警在提供照片的同时,还出具了测速仪正眼雷达的“检定证书”。

拿回这些证据,我马上翻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一来看,又发现不少问题,首先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交警显然没有提供。

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第七十一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很显然,只要能说明照片是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就能说明证据无效了,换句话说,只要能说明照片上的数字不是检测仪器当场同时生成的就可以了,很显然违章地点和限速规定是人工输入的,再说那荒唐的400公里300米处更不能自动生成。这已经足够了。

与此同时,我又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证眼雷达实际操作“宝典”】,发现不仅可以输入文字,而且可以把整张照片输入到雷达装置中,这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同时我又研究“检定证书”,发现其检测内容只有: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也就是没有检测移动测速的功能。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使用仪器未检验功能应该属于不当使用仪器。这样我就想是否可以设置一个悖论,来说明交警的取证程序不合逻辑。

离开庭还有2天了,高速一大队又来骚扰我了,这次他们直截了当地要求我撤诉,而且已经带着一种警告的口气了。这次我也不客气了,我说从你们下达处罚书到现在,都没有给我一次申辩的机会,现在离开庭只有两天了,你们的处罚确实有问题,我凭什么去撤诉?

这里我也要特别感谢我那位律师山友信天游,通过和他的不断交流,我不仅在法律知识上长进很多,更重要的是自己面对行政机关时,已经完全没有了那种没底气的感觉,他说,你应该把这项诉讼活动当成你人生的一项重要体验,以后回味起来,你会感到非常值的,在他的鼓励下,我决定自己给自己当律师!

开庭前,我联系几家媒体,网友也帮我打了很多电话,看看能否来报道一下,后来证明这些努力都是徒劳的。开庭的前一天,我再次向野马吉普请教法庭程序和如何在法庭上发言,他不仅耐心地给我介绍详细内容,而且问我

“明天就你一个人去吗?”

“是啊,我没请律师。”

“那你一定要等着我,我去给你助威。”

这位我从来没有见过的网友,却让我感动得快流出眼泪了。

我的违法照片也是交警的惟一证据(车号和地址已作处理)
1.jpg

六法庭答辩
为了准备好参加庭审,我在11月30日晚专门开了另一辆车,走省道来到了法院所在地,这样做一是可以休息好,而且也怕交警在高速路找理由把我拦下,让我不能按时到庭。后来证明这是多虑。

野马吉普也在开庭前20分钟来到法庭,这位和我年岁相当的网友,两人一交流就感到非常默契,他嘱咐我一点,反驳对方时,要记住引用法律条款。

被告也在开庭后20分钟来到了法庭,这次来的是政委及其助手和一位律师,不过坐在被告席上的只是律师,政委和助手都坐在了旁听席上,不知他们是害怕在法庭上和我当面对峙呢,还是有其他理由,法庭大概有40多个座位,只有这么几个人到场,没有记者,除了野马吉普以外,也没有其他的网友,因而显得空荡荡的。

参加庭审的法院工作人员有四位,庭长,主审法官,另一位法官,和书记员,庭长只是宣布开庭和休庭,书记员做记录,主要程序由主审法官来确定,也主要是他在讲话,另一位法官几乎不说一句话。

这是我有生以来第一次当原告,当庭长宣布开庭时,我还是稍微有点紧张,不过想起以前给几百人上过课的情形,我心情很快就平定下来。书记员首先宣布了法庭纪律,然后对原告被告的身份做了确认,由于被告已经看过我的起诉书,所以一上来就进入了法庭答辩程序。

被告律师首先声称高速一大队只是交警的分支机构,不具备被告资格。呵呵,一上来就想开蒙。

法官马上问我对此有何看法。

我说从对方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中可以看到,原告对处罚不服时可以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被告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那么就存在自己给自己复议的程序,法律上说不通。

然后被告开始读事先准备好的答辩书,内容和行政复议书的内容没有什么两样。

然后法官让我发言,我把事先准备好的材料拿出来一一陈述,共三个方面,九小条,引用在这里:

一、 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不能证明原告超速违法的事实存在。理由如下:

1、 照片只能反映车辆的相对位置,不能反映车辆的速度。因为静态照片不能反映位移和时间。

2、 照片拍摄的地点不存在,因为深某高速公路总长只有286公里,不存在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深某高速公路上根本没有400公里300米处的标识。

3、 照片是人工合成的,存在人为输入文字和编辑数字的证据,由于时间属性不对,不能确认为原始照片。

4、 照片不能证明是从正眼雷达获取,因为随便一架数码相机就能制作这样的照片,因此不能形成证据链。

5、 照片没有注明制作方法、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和第七十一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的规定,因此被告提供的这种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数码照片,根本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1、被告不确认违章当事人就下达处罚通知书

原告于9月6日到一大队办理时,对方并没有要求原告出示驾驶证和身份证,就直接打印行政处罚通知书,这意味着如果不是车主本人驾车,如果是套牌车,处罚仍然会落在车主身上,这种不调查取证就直接下达处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高速一大队在没有调查驾驶员到底是谁的情况下就直接下达处罚通知书,说明行政机关根本就没有遵循查明事实的程序。所以下达的处罚书无效。

2、被告不听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就直接下达处罚书

原告早在9月6日下达出发决定书前就对电子照片的文字和时间属性表示质疑,要求拷贝相片,进一步核实,可是当时被告值班交警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并说“你可以行政复议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时候我们自然就会提供证据的。”这致使被告直到11月24日才在法院证据交换时拿到数码照片。使本来不需要到法院才能解决的问题变成了非要诉讼才能解决的难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 被告的执勤民警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更没有进行复核,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三、取证程序违法

1 被告在取证的过程中,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就是违反了广东省公安厅颁布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理由如下: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所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此电子照片是执勤民警在深汕高速公路惠阳段巡逻时,使用车载电子测速仪所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高速公路上车辆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照片不能证明被告在深某高速公路**段巡逻时的车速,因此不能证明取证车辆是在符合法定速度条件下取证。深某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车道,警察为了偷拍而专门占用一条车道,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证据是以阻碍交通为代价的,为了取证而违法。当然取证程序不合法。

被告提供的正眼雷达“检定证书”的检定内容仅仅包括外观检查,微波发射频率检定、目标运动测速及误差和频偏对速度的影响检定四个方面,并没有包括测速仪器本身运动时检测的检定结果,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的车速范围内测速,就会超出了“检定证书”里面检测的环境条件。换句话说,“检定证书”给出的结论没有包含移动测速的情形,因此只要检测车是运动的,被告就使用了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这和使用未经检测的仪器来得出结论的性质一样的,当然违反了广东省公安厅颁布的【电子警察执法规范】:(在这里我设计一个悖论,就是无论静止测速还是移动测速你都不合法)

2 被告在取得照片的过程中,没有立牌公示。因此取证行为是一种偷拍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的规定,偷拍取得的材料当然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而且取证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 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被告显然没有想到我一下子提出了这么多条理由,而且从被告律师的表情来看,他显得很吃惊,显然他是临时聘来的,根本对此案情不了解,看来当时交警一直以为通过他们的“劝说”,我会乖乖地撤诉,没想到会到了让他们这样尴尬的地步。

那律师毕竟是执业律师,还是硬着头皮来答辩我的9条,当然了,他只能回答4条,另外几条他根本没提,并向法官说还要在闭庭以后才能把材料准备好。

首先他认为我提出的“照片是人工合成的”没有依据,只是口头的臆断。

我指出首先地点的文字是人工输入的(对方后来给予承认),而这个地点(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是不存在的,拿着检测仪器对着路面照相,是不可能照到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的字样的,其次照片的时间属性是2006年11月24日,说明照片已经不是原始照片。因此照片是人工合成的确定无疑。

其次他提出这张照片是监测结果,而不是照片。

我的回答是:对方在玩名词游戏。因为照片是检测结果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三他声称测速时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我说深某高速公路只有两条车道,警察为了偷拍而专门占用一条车道来停车测速,用此方法去取得超速证据是以阻碍交通为代价的,当然侵害了在高速公路行车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他要求我出示对照片真实性的检验报告。

我说首先被告提供的数码照片的时间属性已经不是事发时间(2006年6月2日)了,这不需要检验报告,可以法庭上当场演示,我要求证据保全(由于法庭上没有设备作罢)。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负有举证责任。而不是由原告来举证。现在被告根本没有证据来解释原告对照片真实性的质疑。

最后他方提出“检测仪测了几千台车都没有问题,难道测你的车就有问题。”

我说产品检验还会有次品呢。再说你怎么能说没有问题?你是否使用了“检定证书”未包含的内容检测那几千辆车呢?

对方一直说这台仪器通过了检测,这句话他说了三遍,搞得主审法官都打断了他的发言:“你不要再重复了。”

最后法官让我用一句话总结发言。我说根据法庭陈述和答辩,可以看出,被告对原告所提出的质疑要么默认,要么提出的反驳意见都站不住脚,因此原告坚持原来的观点:即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证据不足,被告至今没能提供足以支持处罚决定的有效证据,而且取证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程序也违法, 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庭审终于结束了,政委为了表明他没有“造假”,特意邀请我去参观测速过程,大家来到深某高速公路某路段,只见一位警察正在拿着一台手提电脑,而在电脑不远处的高速公路防护栏下的草丛中,一台被迷彩服遮挡的摄像头,正在给过往的车辆摄像,短短几分钟,已经有几台车辆“中招”。我当时感觉非常不好,不禁自问,就是现在面临我这场棘手的官司,他们仍然坚持偷拍测速,是什么力量支撑这种行为呢?
七、庭外和解

12月4日,我在报纸上看到了新华社广东分社【带“病”电子眼设下罚款陷阱】的报道,看到电子眼已经被媒体所关住,心里很受鼓舞,我想这篇报道法院和对方也一定会看到的。

开庭后的几天,我就收到了我同事给我的电话,原来我的同事和一大队的政委曾在某市一起工作过,政委找到我的同事当说客,希望能在庭外和解,说可以给我一笔钱,包括罚款返还、诉讼有关费用和我去当地法院的几次交通费。

我这个人做事一直都很低调,现在我虽然占理了,但并不想戳戳逼人地做事,我想得理也饶人吧,但我打这个官司显然不是为了钱,和解就意味着撤诉,必须要给我一个合理的理由!因此我提出撤诉可以,必须要在法院写的裁决书上说明我是由于对方返还了我的罚款,承担了诉讼费,并补偿了我多次来往深圳和法院所在地的交通费才撤诉的,因此再打官司已没有意义。我同事让我把这几条用传真传到政委手里,一个星期后,我的同事回话说政委已经同意了。让我们周末去一大队,说届时把法院的人也联系上,看能否一天就把事情办完,并要我准备一些票据。

这样又过了两天,周末我和同事一起去高速一大队去见政委,他说已经把钱给我准备好了,但一句不提我的传真的内容,也不提法院的事情,我不禁问道,我给你的传真你到底是什么意见?什么时候我们一起去见法官?

原来他们根本就没有研究过我的传真,我说要我撤诉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不然的话我决不可能为了这点钱去放弃我的初衷,因为我如果去捐款,捐个几千块钱是很容易的事情,因为太多的司机对你们的罚款有意见了,今天之所以来你们这里,主要是看我同事的面子。我同事也说,我们今天来,是来解决问题的,是你在电话里同意对方的条件我才来的,既然你都没有考虑好,你把我们叫来干什么?

这样政委和他的律师才开始研究我提的那几条,我和同事则在另外一个房间等待他们研究的结果,不久我的同事被电话叫出去,对方的律师则进门要和我好好谈谈。

“你看给你钱说明我们已经在经济上让步了,你不能让我们在政治上也让步吧。”

“再说你即使赢了官司,你也拿不到我们现在愿意出的钱的数量,如果和解了,我们就是朋友了,你以后在本市再违章,不能说百分之百地给你取消,但搞定几单我们还是可以做得到的。”

作为一位职业律师,首先考虑到的不是怎样为自己的当事人辩解,来论证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而是想着怎样把对方搞定,用非法律的方式来解决法律问题,想到这里我马上就对对方的尊重降低了不少。

“你看和解大家都要退一步,我们让步了,你为什么就不让步呢?”

“那你说我们怎么做你才能撤诉呢?”律师还在没完没了地讲。

我真是听不下去了,我说:

“你们怎么做?你们今后少偷拍一些,你们能做到吗?从我中招到现在,可以说都是你们逼着我走到这一步的,处罚时你们不听我的辩解,行政复议时维持原判,是你们的干警让我行政诉讼的,原本希望你们通过这场官司能在规范执法上有所改进,但实际上你们仍然拿着隐蔽摄像头在高速公路上偷拍。”

“我不认为我没有让步,考虑撤诉本身就是很大的让步,至少这样没有法院的判决书,你们在业绩考核上不受影响,再说直到现在我都很低调,还没有向公众来表明事件的整个过程,这都是非常大的忍耐了,要不是看着我同事的面子,我今天是不可能来这里的。”

看来和律师是没法沟通了,大家又坐到了一起。

政委对我说:“这件事我们还要开个会,毕竟我们是集体决策,在会上我会劝说大家接受你的意见的。”通过和政委的接触,我至少还能感觉到他是一个有文化的人,也感觉到他的理性,但我知道这不是他一个人所能定的,问题的关键还是所在市公安局领导的态度。

这样我们无功而返。两天后政委给我打来电话,说是还要继续等待上面表态。

这时我这篇文章大部分已经写好了,考虑到低调做人,考虑等待对方的和解,我并没有在网上散发,也并没有到处找媒体渲染。

八、法院判决

不知不觉就到春节了,上班后我打电话到法院,法院说一直在等我们的和解,看来对方还在考虑,这样又过了一个多月,2007年4月11日,法院终于通知我去拿判决书,我不禁问道:

“最后的结果怎样?”

“判决对方撤销对你的处罚!”

“谢啊”

我的声音都有些嘶哑了,我赶紧挂断了电话,又拿起了电话,拨通了野马吉普和信天游的手机,他们都说,你胜诉了呀,我这才意识到我赢了这场官司,想起来去年9月到现在的七个月,我经历了多少白眼,又受到了那么多的鼓励,也尝到了酸甜苦辣,更付出了时间和煎熬,现在才感觉都值啊!

2007年4月13日下午,我邀请了一位记者一起去法院,终于拿到了“行政判决书”,看到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06年12月29日,说明早在三个月前就已经拟好,看来一直不发也是有很多因素困扰在里面的。

判决书对整个诉讼过程做了概述,在对我的观点叙述上,引用了我对证据异议的五个观点,并对这几个观点作出了部分评价,但没有讨论我对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的异议,对行政处罚书的描述上,阐述了处罚是针对驾驶员做出的(而事实上是对车主做出的),对我观点的支持上,强调了一点,就是“被告车载雷达测速系统操作不当,将检测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公路400公里300米处,这是一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点,是一份存在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关于对法院最后做出了判决。下面引用判决书的最后几段话

“本院认为:被告使用的车载雷达测速系统(证眼雷达)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对该系统检测出来的数据应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对粤B.#####号小型车的测速结果本院予以采信。但由于被告在操作时将测速的地点输入为深某高速####段400公里300米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地点,所以该录入的数据存在失误,被告以此作为证据对原告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被告【2006】第############ 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返还原告已缴罚200元。

二、赔偿原告为交罚款来往车费42元。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人民法院

拿到判决书后我又见到了当时审判庭长,当着记者的面,我说应该给法院送锦旗,庭长则谢绝说,你不要这样,况且我们做事一直很低调。当提到证据时,庭长说作为惟一的证据—数码相片有瑕疵的时候,当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这时我心中不禁对面前的法官升起了一种敬意,我是在对方的地盘起诉对方的交警,法官能冲破地方的官官相护,做出这样的判决,他要承受多大的压力啊。

官司算是暂告一段落,但和交警的交道还要继续打下去,元旦过后,我们系组织去梅州五华开展教学活动,仍然是开车去,我是头车,我几乎是按照路上的限速标志来开车的,速度一直低于限速标志10公里左右,在后面跟车的同事都说我是守法的模范,一个星期过后,我上网查询违章记录,又发现一单某河高速的“超速50%以下”的违法记录,赶紧让我的同事去查他的车,结果他也中招,后来他收到某市(就是我打官司的市)高速二大队寄来的处罚通知书,上面不仅有查询的声讯电话,还有异地交款的汇款单。交警称只要汇款过去就会给取消违章。

九、另一单的违章处理过程

四月中旬以后,我的诉讼事件在晚报和很多媒体上报到,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我想当地市交警支队以及以下的各大队不可能不看到这些新闻,他们应当从这次事件中吸取些教训,再次遇到这样的测速纠纷,他们应该会执法得更规范一些。但事实上根本不是如此。

四月下旬的一天,当时和我一起去五华在某河高速也中招的同事刚好去##市搞招生宣传,工作做完后,特地多住了一天,第二天我们汇合后,一起找当地交警处理“违章”

这次的处理地点在汝湖的高速二大队,别看这里很偏僻,但处理大厅却不小,比深圳车管所的办事大厅都大,走进大厅,里面熙熙攘攘,人还真不少,排在我们前面的一位老兄拿着一张行驶证的复印件交给办案民警,民警马上打印出一张处罚单,那老兄一看超速100%,罚款上千,马上拿出手机沟通,原来他不是驾驶员,而是替别人办事,看来这里处罚程序更简单,不仅不看驾驶证,连行驶证都不用原件。

轮到我们了,我们分别将行驶证交给办案警察,他很快调出了两张照片,一张照片显示的车速是123公里/小时,另一张是125公里/小时

“这怎么可能呢,我们当时是个车队,完全按照限速走的,别说120公里,就是100公里都没有达到,你们的仪器合格吗?”我同事问。

“给你看看证书”,说着,警察拿出了几本检验证书。

“哪本是给我们车测速的证书”

“。。。。。。。”
“那能否让我们复印一下,回去研究一下?”

“不行。”他赶紧又把证书拿回去了。

“是移动测速还是固定测速?”

“移动”

“那你们当时为什么不立牌公示?”

“。。。。。。”

“怎么证明这两张照片和测速仪的关系?也就是说有没有相片制作人,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我问道。

“你去行政复议吧,你去打官司吧,到时候我们自然会提交证据的。”交警已经不耐烦了,说着,就去打印两张处罚决定书。

“我们不能在处罚单上签字”

“你爱签不签,反正你不交罚款,15天后就会按天数收你的滞纳金”

这些话真耳熟,看来##市交警是培训上岗的,语言都标准化了。

看来在这里也是根本没法辩解,好在二大队和交警支队离得不远,下午,我们又来到交警支队法制办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待我们的是一位没有穿警服的中年人,他很客气,也同意让我们拷贝“违章”照片,并让我们看到照片上传时间是1月9日,也就是事发后的三天。

我们把行政复议申请交给他,他问道,你们有没有特别强调的观点。我说有两点质问。一是照片的时间属性不对,不是事发时间,二是要求提供照片和测速仪器的关系证明,因为二大队处罚我们时并没有提供,处罚依据不充分。并明确向他强调我们在和一大队打官司的非常时期,开车是非常谨慎的,不可能超速!

他给我开的受理回执的编号是2007字038号,这个数字说明4个月只有30多人提出行政复议,看来车主大多数是忍气吞声。

一个月后,我收到了行政复议决定书,书中只字不提我的上述强调的两点质问,而只是说明测速仪是经过政府招标采购且经华南计量测试中心检验并核发了鉴定证书,所以证据来源是合法的,对我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处罚决定。

我想,作为交警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不会是不懂法律的,在行政复议时是不会不看到处罚书中没有驾驶人信息和办案民警签字只有一人的情况,不会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具体规定,更不会不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音像证据要有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规定的;而且上述内容我还在行政复议申请时反复强调过。那么这份“行政复议书”到底想表达什么意思呢:这使人不得不联想到它是想透露的是这样的信息。

我就是要保护我的下级,我压根就不想规范执法,而且也明确地告诉你,我们就这样处罚你,你提的那些理由我不看,都没用,我不和你讲这些法律,就是罚了你,看你能怎样,呵呵。

收到这样的复议书,人的心情可想而知,我由于打了大半年官司,气稍稍小些,而我的那位同事马上起草了一份给广东省公安厅长的信,用特快专递寄了过去,下面是信的原文(具体信息用某,*和#取代)。

广东省公安厅###厅长:
您好!我们是深圳某校的11位教师,冒昧打扰,实出无奈。因我们认为,此事不仅事关一个地区的警察执法公正和公安形象的问题,而且涉及到社会风气的净化、诚信和社会公义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您的重视。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元月六日上午,我们去五华搞教研活动,途径某河高速时,被躲在角落的交警拍到我们“违章”的“证据”,我们当时就感到非常吃惊和气愤,因为当时处理这件事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不仅不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罚,而且提供的所谓“证据”是一张明显经过图像编辑的数码“照片”,而且“照片”很多数码参数都不能证明是原始照片。为此,我们在接到处罚通知书的当天就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认为高速二大队一定在取证环节出了问题,当时我们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办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高速二大队提出的所谓证据根本不是原始照片,因为“照片”的很多属性参数都不对,另一个问题是我们要求高速二大队拿出“照片”和证眼雷达的关系,因为“照片”上的数字是以光条形式加上去的,而这样的数字是可以轻易编辑修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这种缺乏证据链的“照片”是不能作为处罚依据的。

最近,我们接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某市公交复字[2007]037号)。令人遗憾的是,该决定书并未针对我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认真审核,也根本不提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提出的问题,更不解释形成证据的各个环节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因人为疏忽甚至故意造假的可能。而是避重就轻,遮遮掩掩,只是依据测速仪质量合格的理由就维持原处罚决定,这根本不能让我们信服。

事实上,就是该支队,曾经发生过在作为证据的照片上后期录入信息时,出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荒唐数据。现在,我们再补充提出以下理由供您参考,实际上我们在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时已当面向##交警陈述过,只不过他们置若罔闻。

1. 我们之所以有绝对把握确信自己没有超速违章,除原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说明外,还因为当时有一个特殊背景。就是当时开第一辆车的**起诉##交警支队高速一大队执法程序不合法,处罚不合理的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之中,尚未判决。我们事先就商定,这次出行要特别谨慎,坚决遵章守纪,不能让对方有任何可乘之机,抓住把柄对案子的审理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我们一路小心翼翼,完全按照限速规定驾驶,时速从未超过100公里,结果却被指控时速达到125公里。遵章守纪遭到了无情的嘲弄,心中感到的委屈和冤枉可想而知。4月13日,**接到了##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交警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作为交警指控违章的关键证据的照片上录入了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荒唐数据。**起诉##交警高速一大队的过程中,还提出了交警不按法律程序执法的诸多行为,比如说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可见##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在证据形成的相关环节,至少存在着严重漏洞和瑕疵,操作程序极不规范严谨,甚至有主观故意人为制造假案的可能。没想到##交警完全没从这一判决中吸取教训,改进自己的工作,这次仍然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仍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而且这次开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与前次的几乎如出一辙,甚至还不如前次,连基本的拍摄过程的叙述都没有,这如何能让人信服?这次我们之所以选择给您写信而没有立即再次起诉,是因为我们意识到,法院的判决不足以令其改变行为。有一些人,眼中只有上级,他们可以不管法院判决,不顾媒体舆论(参看2007年4月16日的有关报道),继续我行我素制造冤假错案。我们希望,通过上级管理部门的干预和努力,能够真正改变这种状况,规范执法程序、净化执法环境、维护社会公义。

2. 最近两次在##市高速公路段驾驶的经历让我们发现了一个现象,有不少汽车是用全部或部分覆盖车牌的方式在行驶。这就提出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在国内(包括省内)其他高速公路上极为罕见的情况,在##境内成为了屡见不鲜的常态?恐怕不能单纯假设使用这段公路的人主要是交通肇事者,相反我们可以假设这与该段公路上的不规范执法有着内在联系,很可能是大量的随意处罚诱发了人们用更严重的违章行为进行自我保护。据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执法的结果与维护交通安全限速的初衷完全是南辕北辙,实际上埋下了更大的恶性交通事故的隐患,因遮盖车牌的汽车会更加肆无忌惮地超速。希望您能责成有关部门重视和调查这一现象。

我们认为,##交警一而再,再而三地不讲法,不按法律程序办事的根本原因在于交警支队领导的护短,对这一事件是非曲直的辨析具有重要意义,它事关和谐社会、诚信社会的建设。不论是从我们听到的情况来看,还是上户外网站车版浏览,都可发现对该路段随意处罚的现象早已是怨声载道。##交警对4位教授,6位副教授,一位讲师的亲身体验和信誉,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没给予起码的重视,仅仅用一台仪器的质量合格证加以搪塞,回避问题的关键,不解释证据的形成过程、操作程序是否合法规范,这无法消除我们的质疑。谁都知道,机器由人操作,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如何使用、在后期制作中添加了什么信息,这些对证据的合法、公正、有效十分重要。我们并未超速的判断,并非只是一种主观的感受,而是建立在特定情况下,经事先商定而采取的一种理性行为的基础上得出的。所以我们才如此自信,不是自己违章,而是##交警的执法出了问题。
期待您的垂询或回复。

致礼!

深圳某校11位教师签名:

信是六月中旬寄出的,到现在我们还没有收到回音。

十、对方上诉了
五月初我收到了##区法院的通知,说对方上诉了,并寄给我一份对方的上诉书,内容简述如下:

上诉请求:
1、 撤销##市##区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维持交警高速一大队####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 本案第一、第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了如下事实,上诉人表示赞同。

1、 2006年6月2日,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段

2、 被上诉人拥有的粤B#####号小车驾驶经过深某高速##段时时速达到每小时131公里,而该路段的限速是每小时100公里。

3、 上诉人的执行民警是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深某高速公路##路段测得粤B#####号小车超速驾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4、 是由于测速仪器输入地点错误才导致输入地点为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

二、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1、 一审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

一审认定“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三” 粤B#####号小车超速行使监控技术照片(以下简称超速照片)虽能够反映被上诉人超速行使的事实,但由于地点输入错误,而认定的是一份有瑕疵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一审判决的上述法律适用援引不清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制作裁判文书的等相关规定,援引法律条文应当明确,规范,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一审判决适用的“有关规定”使上诉人感到模糊不清,而上诉人经详细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后,也没有找到存在瑕疵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规定。

2、 存在瑕疵的证据不能予以简单排除,不与认定,而应该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作出相应的认定。

所谓的“瑕疵证据”是指行政机关的取证方式或手段欠缺必要的形式或程序,或不符合规定形式或程序的证据。从主观动机看,行政机关在取得该证据过程中仅仅出于微小过失,恶性较小;从造成的客观后果看,它对比起被执行搜查或扣押人权力等的损害结果比较轻微;从获取证据的作用来看,该证据对行政诉讼实体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瑕疵证据不等于非法证据,要注意证据的获取是否违反正当的程序规则,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只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从本案已经认定的事实来看,2006年6月2日15是23分,上诉人的巡逻执勤民警在深某高速巡逻时,通过车内配置的测速仪测到粤B#####号小车的超速违法行为,拍摄了证据三“超速照片”,从而对被上诉人进行处罚。上诉人并非是在客观上不存在的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拍摄的。证据三“超速照片”显示的公里数错误是由于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该失误不能掩盖被上诉人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该失误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而仅仅是微小过失。而一审判决在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具有交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而又判决撤销上诉人的行政处罚措施,是不能够理解的,这是浪费行政资源,妨碍了行政效率。

从本案所设计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看:第一上诉人作出出具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三“超速照片”是按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其显示的公里数错误不是由于上诉人法定程序造成的,而仅仅是输入人员失误而导致的。第二,上诉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和其他的证据,该瑕疵证据应得到认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其采纳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上诉人做出的行政处罚措施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上诉人的处罚决定。

我把上面的上诉状拿给信天游看,信天游觉得这些理由很可笑。

“一审之所以写的那样含糊,完全是不想让他们太尴尬,给他们台阶下,他们还上诉?”

“上诉对他们来说是自取其辱。”信天游说。

“为什么?”

“一审法院已经够照顾他们的面子了,你提的很多正当理由法院都没提”

“二审我能把这些理由再拿出来吗?”

“是啊,二审可以让更多的人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审理过程,也能让大家客观地评价交警的执法程序和取证、处罚过程,明白是非,这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是有益处的”

“这次你可要帮帮我了”

“没问题”

“不知这样的官司是什么样的收费标准?”

“我免费帮你”

我除了感动,还是感动!从我打官司的第一天起,我就好像不是一个人在面对。7月底,我终于收到了二审传票,信天游也写好了二审答辩状,8月27日,等待我们的是怎样的庭审呢?不过这次我心里踏实多了。

十一、二审
开庭前的十天,野马吉普帮我在网上发了帖子,告知网友二审时间和地点,看到很多驴友要去现场为我助威,还有人给我打电话想约人一起去##市信访局投诉交警乱罚款,这反应了大家的心情。

还是和一审一样,我们提前一天来到##市,住进了中级法院附近的一家旅馆,晚上,信天游嘱咐我明天主要听他的阐述,法官询问或需要补充时我再发言,同时我们讨论了一些可能在法庭上出现的事情。

我们8:30 就来到了法庭,8:50一大队的大队长从另一个门走进来,信天游很惊诧,原来他走的是法官通道。接着对方律师也到了,这次是两位,一位就上一审的律师,另一位好像是他的助手。

二审只有一个法官和一个书记员,我们坐在了被上诉人的席位上,而上诉人的席位上只有两位律师,对方的大队长并没有坐在上面,他仍然坐在旁观席。旁观席上还有一位记者,我的一位惠州朋友和一位我不认识的人。

法官9:00准时宣布二审开始,他先让双方认可对方当事人的资格,然后就进入庭审程序,首先由对方律师陈述上诉理由,助手把上诉状念了一遍,然后信天游宣读事先写好的答辩状。下面是答辩状的详细内容。

被答辩人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为上诉理由,认为适用法律错误的表现是“判决引用的法律规定不清晰,说理不透”,主张用其“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和其他证据”来认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我认为,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被答辩人无证据证明我驾车超速,其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

被答辩人出示的用于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唯一证据就是那张照片,照片显示拍摄地点在“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这个客观上不存在的地方。被答辩人辩称地点错误是“输入人员失误”所致,但未举证证明此说法,也未举证证明其拍摄的真实地点在何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即该照片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定案。

除了地点虚假以外,该照片还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该照片不是证据原件,而是复制品,不能证明出自合格的监测仪器。

被答辩人称该照片是车载雷达拍摄的,那么,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被答辩人能将该车载雷达用于辖区路段巡回测速,又能送到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室内检测,为何不能送到法庭接受质证?被答辩人未提供测速图像的原始载体,就不能排除该照片出自普通照相机,人为输入数据而成;不排除该照片出自一台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而被答辩人向法庭提交的《检定证书》是另一台车载雷达的检测结果;不排除该照片虽然出自经质量检测的车载雷达,但照片上的数据已被人为变造。可见该证据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

其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是车载雷达在移动中测得的,而该仪器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反映该仪器质量检测是在室内静止状态下进行的,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状态下测速的误差范围,也未证明该仪器在移动中测速时也是合格的,因而该照片反映的测速数据的准确性无人证明。

深汕高速惠阳段是两车道,被答辩人在测速时不能停车使用车载雷达,否则是违规占道。被答辩人在一审期间也未辩称是停车测速。而高速公路限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时,那么,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其准确性显然大不如实验室内检测。《检定证书》第2页说明了该仪器的质量检测地点是该中心实验室,环境条件是温度(20±2)℃,相对湿度≤85%。该书仅证明在此条件下该仪器测速指标合格,未证明该仪器在不小于60公里时速中颠簸测速也合格或为其标明误差范围。因而即使被答辩人出示的照片出自该台仪器,其速度数据的准确性也是未知数。显然,该证据无证明力。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均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单位。被答辩人用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实际上是毫无证明力的照片来“证明”我驾车超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用此“瑕疵证据”“结合案情及其他证据……认定”的上诉理由当然不能成立,何况除了那张滑稽可笑的照片外,被答辩人并未提供证明我驾车超速的其他证据,而案情是要根据证据来认定的。

二、被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的程序违法

其一,不经调查,不追究驾驶人而处罚车主。

被答辩人所作公交转字[2006]第A######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的“当事人**”,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驾驶证档案编号均空白。被答辩人之所以如此制作,是因为他们认定粤******号车超速,我出示的车辆行驶证上标明车主是**,他们就处罚**,不管驾车人是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显然,法律规定处罚交通违章的对象是驾驶人,而不是车主。被答辩人未询问我谁是驾驶人,也未要求我出示驾驶证,就直接在处罚决定书上打印上我的名字。这不是疏忽或省略,而是不履行法定调查义务,主观臆断车主就是驾驶人,车主必定有驾驶证。

其二,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我闻讯座驾被指超速,到被答辩人处交涉时,首先出示了车辆行驶证证明我的车购买不久,不会超速行驶,办案交警完全不听我的申辩,未对我的申辩理由作任何形式的记录或要求我提交书面意见,而是要我看电子照片。我在看电子照片,尚未申辩时,办案民警已打印好处罚决定书,要我签名,我拒绝。我作为普通群众,对电子照片上的速度、地点文字来历不明白,对其准确性有怀疑,要求拷贝照片研究。办案交警拒绝,称“你可以行政复议啊,你也可以打官司啊,到时候自然我们就会提供证据的”。在处罚决定书上,印有“以上事实有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为证”,使人误以为除了照片外还有物证、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办案交警在此采用了隐藏证据,文字上迷惑处罚对象的手法。被答辩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其三,调查程序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而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载明办案人员仅一人。被答辩人提交的照片未注明制作人,不仅违反了《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也印证了处罚决定书上的办案人员一人包办了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的全过程。而此事并非当场处罚,未适用处罚的简易程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作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程序违法,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当纠正,但判决结果支持了我的诉讼请求,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可以看到,信天游不仅把我在一审中的理由用更加规范的法律语言加以强化,而且添加了交警一人包办调查和处罚的全过程,指出这是程序违法,整篇文稿写的有理有据,针对对方上诉书中的所有观点都加以驳斥,这显示了他及其深厚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

双方陈述观点大约用了半个小时,然后法官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对方律师首先声称我在一审没有上诉,说明我完全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那么就不应该把一审判决书没有提到的观点拿到这里来。

信天游说,我们没有上诉,是因为一审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并不表示我们完全赞同一审法院的所有观点,而且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的再审理,当然要重新评判一审认定的事实,重新评判一审支持与不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观点及其原因。接着,信天游问对方的律师三个问题。

1、测速地点到底在什么地方?既然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是不存在的。

2、照片和测速仪到底是什么关系,怎样证明照片来自测速仪?

3、是否使用了仪器未经检验的功能,照片上的文字是怎样生成的。怎样证明数字没有被改动过?

这时对方提交一份打印的“说明”,具体内容是当时测速的民警在输入地点时,本应输入深某高速40公里300米处,由于失误多加了个0,变成了深某高速400公里300米处,上面有两位交警的名字,盖有一大队的公章,另有手写的“情况属实”等字字迹和一个人的签名。

信天游马上问对方这份“说明”是证据还是观点的阐述。对方语塞,未回答,法官帮助回答:“就是‘说明’”。信天游要求当事人自己回答。

对方律师说了好几句也没有解释清楚。

信天游说:“如果这是作为证据提交的话,那么是过了举证期而提供的证据,法庭无需在此组织质证,当然也不能采信;如果是观点阐述的话,又与处罚决定书的记录相矛盾。在这份说明中所签字的交警为什么在处罚决定书上没有体现?这只能说明你们的处罚程序违法!”

“一审结束后,我们邀请被上诉人参观测速,他操作过我们的测速仪,并认可仪器的准确性”对方律师说。
想不到在法庭上对方律师竟会编造谎言。我马上反驳道:“我并没有操作他们的测速仪,当时我看到的仅仅是隐蔽在草丛中用迷彩服伪装的测速仪和躲在角落里的交警”

关于使用仪器未经检测的功能,对方律师辩解到,你们不能对我们“求全责备”,因为仪器也有误差,你也不能要求那么精确,科学水平还达不到。

他把自己给绕进去了,既然不精确,其测速结果怎么能作为处罚依据?至于“求全责备”,这是什么辩解?,我可以使用未经检测仪器的测速结果来处罚你,但要求你不要“求全责备”我。

“你们行政执法部门,代表政府,代表公信力,当然要对你们严格要求,就是要求全责备”我实在忍不住了。

“既然400公里300米是可以输入的,那么能否把这段文字改成时速500公里/小时,限速100公里/小时,超速400%”我又问对方。对方沉默了。这时法官突然建议我们重新审查对方的测速仪。

信天游表示,我们不同意这样做,因为已经过了举证期,二审不能回到一审已进行过的举证质证阶段,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行政单位在举证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视为无证据。指出司法公正的首要条件是审判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信天游实际上是告诫法官,在法庭上,不管是当事人还是法官,大家都要遵守法定程序!

关于处罚车主,对方律师声称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68条,超速可以不考虑驾驶员,直接处罚车主。信天游说,你是断章取义,道路交通法68条是这样阐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认驾驶人的,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你不要只引用前面的话。

呵呵,他居然可以把68条背出来,在庭审中信天游不仅表现了及其高的法律素质,而且应变能力极强,这时我看到对方律师的脸都红了。法官也觉得看再这样下去对方律师会更尴尬,只好宣布辩论结束。最后,他让双方作最后陈述,对方律师仍然硬着头皮说他的仪器经过检验,处罚合法,而信天游则表示,从一审到二审的审理情况来看,对方的处罚没有证据可以支持,且取证程序和处罚程序都是违法的,因此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纠正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撤销对方所作的处罚决定书。我补充道,从庭审答辩可以看到,对方针对我们提出的诸多问题,没有一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处罚是毫无道理的。

庭审结束了,书记员将记录拿过来让我们签字,对方律师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走人,而我发现有关“求全责备”的内容完全没有记录在案,信天游则补充了好多被漏记的话。

回到深圳,我翻看去年事发当天的过路费收据,发现我当时是在惠阳下高速的,时间是15点26分,入口是荷坳,是东行,而“证据照片”上的时间是15点23分48秒,这意味着我被交警拍照后两分多钟就交完了费,扣除在闸道上的时间和交款排队时间,我从被拍照到下高速顶多也就一分钟,当时我的车速怎么可能会有131公里/小时?从常识来讲也说不通,另外,荷坳到惠阳的公里数是28公里,那么我被拍照的地点应该离荷坳不到28公里,所以即使深汕高速从荷坳算起,深汕高速公路40公里300米处也应该在惠阳的东面,按照当时我的过路费收据,我在15点23分48秒还在惠阳以西的高速路上的,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二审中对方提出的“说明”仍然是假的,不知屡次作伪证要承担什么责任?

十二、对方撤诉,我终审胜诉
2007年十二月中旬,我们收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速公路一大队, 负责人#####,职务:大队长

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住址:************

诉讼代理人:***律师

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应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广东省****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9日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准许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高速公路一大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12日

书记员***

收到终身判决后,**市中级法院又将所有的文档转回区法院。区法院再联系高速一大队,已经是过了阴历年。
4月24日下午,我再次来到区法院,终于拿回200元罚款退回,100元预交诉讼费和42元过路费共342元。这个案子虽然终审我胜诉了,但至今都高兴不起来,时间上拖了一年半,金钱上花了十倍以上的罚款额,但高速路上的交警仍然照旧敛财,我们给省公安厅的信至今没有回复。。。看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与完善还要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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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8 19:51:18
点击进入微信
好贴,绝对要支持下!!~~
发表于 2012-4-18 22:28:2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好贴,:victory: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2-4-18 22:31:06
我们国家就是因为有太多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公正,不公平而导致公信力丧失。
发表于 2012-4-18 23: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victory:
发表于 2012-4-30 22: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dshake
发表于 2012-5-1 01: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懂法律  逼着学法律!
发表于 2012-5-1 09: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帮人,专坑老实人……
发表于 2012-5-1 09:33:52 | 显示全部楼层
:dizzy::dizzy::dizzy:
发表于 2012-5-1 09: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长。。。。看到眼花:dizzy:
发表于 2012-5-1 10: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发动广大车主一起起诉,不过这可以有点浪费国家资源,但是,为了公众权益,我觉得不失为一个好办法: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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