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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城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案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城区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分别利用自己的手提机作为贩卖毒品联系工具,先后在市区通航路信利车站附近、豆腐街等地,分别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4次,得款人民币170元;给柯某某3次,得款人民币150元。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在汕尾市区东辉市场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颜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海洛因40小包、“冰毒”1小包、人民币120元及手机二部。经毒化检验,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的净重共计11.9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净重0.11克。另查明,被告人颜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4月13日被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给他人,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颜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且属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颜某某、刘某某均表示服判,没有上诉。(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疏 玲)
时间:2012-06-21 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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