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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陆丰自由人 于 2011-7-27 14:47 编辑
关于陆丰市政府歧视、侵害西湖村
移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我们是陆丰市碣石镇西湖村村民。由于陆丰核电站建设,我们西湖村需要全村移民搬迁。对此,全体村民拥护政府的决定,支持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同意移民搬迁。但我们怀着十分无奈的心情,反映陆丰市政府粗暴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问题,以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捍卫法制的尊严。具体事实如下:
我村代表与碣石镇政府签署的协议上写得清清楚楚,《征地协议》中第二条第二项:“乙方被补偿的村民,必须是被征地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对象是指被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依据《征地协议》,我等子女(已列入本村在册农业户口)都具备以上二项,且有充分法律依据,属于征地补偿安置对象. 但陆丰市政府和碣石镇政府在发放征地补偿费时,以性别区分,凡男性村民所生子女,一律给予补偿,而我等女性村民婚后所生子女一律不给予补偿。多次向陆丰市政府、碣石镇政府反映无果, 陆丰市政府不但没有听取村民的意见作出修正,而且在2011年2月11日陆丰市政府印发文件:陆府办[2011]5号中, “本村女青年于2009年12月23日前与外村青年结婚,其户籍一直没有外迁的,可予以照顾列入补偿安置对象;其所生育的子女补偿问题无法律依据,不予列入补偿安置对象”.按以上文件规定严重侵害我们合法权益;我们世居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却把我们看成“外嫁女”,以“照顾”对象;对我子女(已列入本村在册农业户口)的补偿安置说成“无法律依据”.这显然地歧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典型的男女不平等,性别歧视!
我们女青年及我子女都具有充分法律依据:《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法理,民事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容剥夺的。女性成员的子女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应该是平等的。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更详细作了规定,第五章第三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女方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三十四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以上法律早已明确做出这方面的规定,因此,因婚姻嫁娶而在本村延续的男方或女方所生的子女都应一视同仁,都应获得补偿。陆丰市政府把我们看成“照顾”对象,我们是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依法依规得到征地安置补偿,何谓“照顾”呢?我子女一生下来就落户于本村,依据以上法律充分说明我子女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是依法依规得到征地安置补偿,何谓“无法律依据”? 陆丰市政府的做法是践踏国家的法律!可谓无法无天!公然凌驾国家法律之!
我们认为,陆丰市政府的这些做法已对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我等子女何去何从,流浪街头.强烈要求依法依规给我子女(已列入本村在册农业户口)得到征地补偿安置.望陆丰市人民政府纠正其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为,以促进社会的和谐进步。
陆丰市碣石镇西湖村女村民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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