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陷囹圄 —— 杨某起等12人违法涉恶犯罪纪实

发布者: 汕尾资信 | 发布时间: 2018-2-16 14:29| 查看数: 18701| 评论数: 1|帖子模式

汕尾日报记者   王小冰   林敏

人们常说“见利不能忘义”。然而,有的人见利不但忘了道义,而且不择手段以身试法,以致身陷囹圄。2018年2月12日,城区法院按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依法对杨某起、杨某熙等12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

杨某起、杨某熙等人为了索取汕尾市红草高新产业园区征地范围内的部分建筑工程,从中获利,于2017年3月初在南洋村内搭建板房,成立了百盛公司。并在微信上建立群名为“百盛建筑工程公司”,群主为黄某龙的微信群,用于成员联系和发布公司通知等,意图通过采取阻挠施工、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其非法目的。杨某起先后纠集了杨某熙、黄某龙、郭某雄、杨某墩、余某德、施某、江某明、余某传、王某、杨某旋、杨某坤和陈某某、袁某某、黄某某、何某某等人实施扰乱单位秩序、殴打他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7年3月16日11时左右,杨某起、杨某熙纠集魏某某等数名外省籍男子到国信通公司工地上,以南洋村的征地赔偿款还没有发放为由,责令该工程停工,并提出工地位于南洋村辖区内,应当由南洋村本地人做该工地的工程,从中阻挠施工。期间,杨某起等人站在正在施工的挖土机后面,导致挖土机、作业工人停工一个多小时。

同年3月31日凌晨,王某和魏某某伙同百盛公司数名工人在杨某坤的小卖部喝酒后,又相约到城区红草镇某饭店吃宵夜,在经过埔边某饭店时遇到正在该饭店吃宵夜的杨某某及其朋友,因与杨某某有过矛盾,双方在饭店打架,其中一人去拿饭店的菜刀时,被饭店老板韩某某制止,在制止过程中,将韩某某伤害致伤。

同年4月26日11时左右,杨某起指使杨某墩、郭某雄到国信通公司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找该项目部的施工人员即被害人陈某某,以讨要挖土机工钱为借口滋事,期间发生争论,杨某起在派出杨某墩、郭某雄前往滋事后,为助阵,又纠集杨某熙、余某德和邓某某等人前往该项目部与杨某墩、郭某雄汇合,后杨某墩将陈某某殴打致伤,遂后离开现场。当天中午,黄某龙到达百盛公司时,得知该事后,又赶到国信通公司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寻找陈某某“解决”事情,因陈某某不在项目部才离开。

同年4月27日20时28分,杨某起在“百盛建筑工程公司”微信群发出信息,内容为“明天早上8点公司所有人准时报到”。次日8时许,杨某起指使杨某墩、杨某坤、杨某熙、杨某旋、郭某雄和杨某某等六人分为三组,分别到汕尾市红草高新产业园区征地范围内(征地范围属南洋村)摆放三个帐篷,其中,杨某墩、杨某坤两人一组在南洋一路桥面(属国信通公司工地)摆放一个帐篷;杨某熙、杨某旋两人一组在南洋二路中间(属中溢汽车配件城工地)摆放一个帐篷;郭某雄和杨某某两人一组到南洋一路与二路路口(属信元公司工地)摆放一个帐篷,阻挠征地范围内建筑施工单位的作业车辆出入。

黄某龙看到杨某起发布在“百盛建筑工程公司”微信群内的号召信息后,于同月28日上午,纠集施某和余某某、黄某某等多人到百盛公司。余某德得知消息后,亦在当天上午纠集江某明、余某传和陈某某等人到百盛公司。从当天8时起,杨某熙、郭某雄、王某、余某传和黄某甲、黄某乙等人也陆续到达百盛公司集中。10时左右,杨某起指使他人购买了一批木棍、沙铲等作案工具运到百盛公司门口准备发给上述人员作案用。

当天12时左右,杨某起得知在南洋一路桥面摆放的帐篷被人拆毁,遂拔打“110”报警,民警随即到现场调查处置,并通知报警人杨某起到现场反映情况,杨某起带黄某龙、江某明、施某和黄某超等人到现场,民警了解情况后要杨某起到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红草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但杨某起要求饭后再到该派出所制作笔录,随后离开现场。当天13时多,杨某起指使杨某某带杨某墩到该派出所制作报案笔录,其留在百盛公司继续组织人员、准备工具。

当天13时51分左右,杨某起又在“百盛建筑工程公司”微信群发出信息,内容为“公司所有人在公司集合”,此时百盛公司已纠集约40名男子在场等候指令,随后杨某起召集杨某熙、黄某龙、余某德、郭某雄等人在百盛公司办公室内商议如何处置帐篷被拆毁事件,余某德提出先派几个人到国信通公司工地项目部找陈某某理论,但杨某起等人表示反对,最后杨某起等人决定带多人到国信通公司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实施打砸,为统一标志、避免误伤同伙的同时遮避面孔、逃避侦查,由杨某熙等人向涉案人员发放口罩,也有部分作案人员在百盛公司办公室内拿黄色的安全帽佩戴。

当天14时30分左右,杨某起号令出发,并带王某等人乘坐袁某某驾驶的丰田威驰牌小汽车;黄某龙、江某明、余某传、施某等人乘坐一辆五菱牌小型面包车;郭某雄驾驶东方日产骊威牌小汽车载五、六名打砸人员;余某德驾驶一辆白色大众捷达牌小汽车载打砸人员;黄某超驾驶一辆宝马牌X3小汽车载打砸人员;邓某某驾驶一辆黑色日产天籁牌小汽车载打砸人员;“阿城”驾驶一辆小汽车载陈某某等打砸人员;杨某旋、杨某坤两人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上述七辆小汽车及一辆二轮摩托车约40名男子冲往国信通公司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到达现场后,杨某起、黄某龙、郭某雄、施某等约40名男子,分别手持催泪剂、沙铲、木棍、开山刀、啤酒瓶等作案工具冲入办公区内大町,对国信通公司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的门、窗、监控探头等物品进行打砸,并殴打部分工作人员。其中,杨某起手持催泪剂追着被害人叶某某进行喷射,追上后又对他进行踢打,随后继续指挥现场;黄某龙手持沙铲追赶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后来发现被害人韩某某正在用手机拍摄,即胁迫韩某某交出手机,随后该手机被其他作案人员现场砸毁;郭某雄手持木棍追赶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施某手持开山刀及啤酒瓶,用啤酒瓶扔办公楼,随后手持开山刀追赶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江某明手持木棍及啤酒瓶,用啤酒瓶扔办公楼,随后用木棍打砸办公楼门窗;余某传手持木棍恐吓该项目部的工作人员,随后从车上搬出一箱啤酒,往办公楼扔了一瓶啤酒;余某德、王某、杨某旋、杨某坤在外围观看、助威;杨某熙、杨某墩没有到打砸现场。在此过程中,国信通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员工即被害人韩某某、叶某某、林某某、柯某某被打伤,国信通公司工地施工单位项目部办公区的部分门、窗、监控探头等物品被砸毁。

城区法院认为,杨某起、杨某熙等12名被告人无视国法,破坏社会秩序,伙同同案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又伙同同案人任意损毁公司或他人财物二千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杨某起多次组织、领导该集团成员以威胁、打砸等非法手段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上述12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某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杨某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黄某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郭某雄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杨某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余某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施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江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余某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杨某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杨某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此次宣判拉开了城区法院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序幕,坚持“从严从快”“打早打小”,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惩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攻坚仗。






留言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最新评论:(1)
回复 神秘的礼盒 发表于 2018-2-16 14:30:00
资讯推荐
热点推荐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