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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丰首个民资水电站面困局
2010-12-31 广州日报
电站投资者黄松忠蹲在被判拆除的引水管处发愁。
水电站是依照正规程序建立而成的,
7年前应政府招商 投近千万元承包水电站
汕尾中院终审:水电站侵权还地
7年后被诉讼水电站 侵占他人山林地300亩
核心提示
汕尾市海丰县第一个由政府招商的私人小水电站在建设7年内累计投入近千万元,尚未收回投资却突然遭遇用地争议,面临拆除报废。
镇政府租来建小水电站的土地,竟然早在此前就已经租给了另外一个人?当争议发生时,镇政府和水电站投资者同时被告上了法院。这一诉讼历时两年,汕尾市中院本月7日给出终审判决决定了小水电站的结局——镇政府与小水电站投资者签订的小水电站部分用地协议条款无效,占用的土地必须归还原租用者经营。
海丰第一个私人小水电站的建成始末如何?争议何来?谁又该为这样的结局埋单?
缘起:8年前应政府招商来投资
时隔8年,汕尾海丰人黄松忠仍然保留着一张老旧的请柬。这张请柬是由海丰县委、县政府在2002年2月1日发出的,邀请黄松忠在那一年的元宵节到海丰县政府迎宾楼参加“欢度元宵暨经贸洽谈会”。
正是在这场洽谈会上,黄松忠找到了商机,海丰县莲花山镇(记者注:现已更改为海城镇)人民政府立项的百目洋水电站找到了投资者。
“为充分发挥山区自然水资源优势,合理开发水力资源,促进山区经济的发展,我镇决定在莲光村委会布格村百目洋一地投资建设水力发电站。”在海莲府[2002]07号文件中,海丰县莲花山镇人民政府向海丰县政府的请示中这样写道:“该项目目前已完成租地手续,并进行了实地勘测和设计。”
2002年8月30日,莲花山镇人民政府和莲光村委会签署了租地协议书。按照这份协议,莲光村委会应满足镇政府建电站用地,包括引水渠、水坝库区、压力管道等。
2003年4月,小水电站开建。2004年6月12日,百目洋水电站建成通过了竣工验收。
这也是汕尾市海丰县第一个私人水电站。
根据海丰县发展计划局呈报给汕尾市发展计划局的“海计(2003)04号”文件陈述:百目洋水电站设计总装机容量800千瓦,年发电量233万千瓦时,建设内容包括拦水土坝、引水渠道和压力管道等。“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对于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为显著”。
转折:投资者突然成了被告
按照2002年7月10日黄松忠与海丰县莲花山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书》,黄松忠独资建设布格村百目洋水电站,自负盈亏,经营期限2004年7月31日至2054年7月31日,共50年。
自2004年竣工后,相隔仅仅5年。百目洋水电站的招商者——海城镇政府成了第一被告,而投资建设这座水电站的黄松忠成了第二被告——海城镇政府和黄松忠被同时告到了海丰县法院。
两审:水电站租地条款侵权无效
海丰人陈伟泉自称在2008年突然发现“(百目洋电站)水库蓄水面积、堤坝及部分引水管侵占了原告承包经营的山林地约300亩”。而包括山林地在内的更大范围的山林,是陈伟泉和莲花村委会早在1983年就已经协议租下的,承包合同经过了镇政府同意。
作为原告的陈伟泉认为:“镇政府没有权利将原告承包经营的山林地出租给被告黄松忠建设水电站的水库堤坝及引水管。”
2009年8月18日,陈伟泉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民诉状。2009年12月22日,海丰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2010年12月7日,汕尾市中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一审的海丰县法院认为,被告海城镇政府早前就批准了原告与莲光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书,而“在未办理林地征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原告具有合法经营管理权的山林地出租给被告黄松忠建水库”、“将属于莲光村民集体所有且已发包给原告的林地再出租给被告黄松忠使用”。
法院判决,海城镇政府与水电站投资者签订的租地条款“构成侵权,应属无效条款,应予以确认无效。”因此,法院判决两名被告签订“关于引水坝、主坝、副坝及库区等用地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同时,水电站投资者要自行拆除争议地所建设的引水管。
各说各理
镇政府:
建水电站合法
有权转租地
第一被告的海丰县海城镇政府答辩称,海城镇与黄松忠签订的协议中百目洋水电站是由国家支持、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立项批准建设的,其行为是合法的。海城镇作为原告与莲花村委会签订协议的批准机关,“有权租用该地转租建设水电站”,且当时水电站建设的所有手续都是齐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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