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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篇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中涉及产业管理的章节包括结构调整、准入管理以及投资管理这三章。究竟落实情况如何,日前,记者采访了国家有关部门的专家,请他们为政策实行一年半以来值得关注的问题作点评。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汽车企业集团化发展,形成新的竞争格局。在市场竞争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战略重组,实现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战略重组的目标是支持汽车生产企业以资产重组方式发展大型汽车企业集团,鼓励以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合作方式结成企业联盟,形成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企业联盟、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开展国际合作,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产业分工;支持大型汽车企业集团与国外汽车集团联合兼并重组国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扩大市场经营范围,适应汽车生产全球化趋势。 相关点评 一方面,《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对汽车产业的结构进行调整,整顿汽车业投资过热的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做大做强。在国家结构调整的政策下,我国汽车行业产销量前十名企业的排位顺序已经有所变化,吉利、奇瑞等企业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产业结构来说,诸如长安与江铃等的企业间合作也向着强强联合一步步迈进。 说起通过收购兼并和投资建设的方式整合行业资源,实现规模性扩张就不得不提到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在,中集集团已经建立起覆盖北美在内的九个生产基地,形成年产8万辆各类专用汽车的生产规模。2005年1至3 季度,中集集团累计销售各类物流车辆、罐式车(储罐)等共计38251辆,实现销售额31.78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136.21%。其中,位于北美的全资子公司2005年1至3季度累计销售厢式半挂车2940辆,实现销售额6.29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同期增长138.64%。 一方面产业结构在调整,另一方面市场也在调整,如果没有大规模的集团化,就很难应对市场的变化。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没有实现集团化发展,中集集团是不可能实现这种发展速度的。只有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提高集中度,才能使企业在做大的同时做强,实现规模与利润的正比发展。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五条 国家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行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发展规划包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发展规划。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应根据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本集团发展规划。 相关点评 在2005年12月召开的国新办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司司长刘治指出,我国汽车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发展思路的课题研究已基本完成,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调整目前汽车产业的布局结构和生产企业组织结构;二是大力鼓励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汽车的消费环境,包括消费政策等等;四是通过重组做大做强汽车龙头企业,提高其竞争能力;五是完善汽车行业标准,特别是和国际标准接轨;六是在清洁环保汽车等方面也要有具体的思路和要求。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颁布的整体框架之一就是企业、产品的市场准入,2004年6月30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出台之后,使这一游戏规则更加清晰。这不仅使我国汽车市场准入有了法律依据,更可称得上是中国汽车工业法制化管理的标志事件。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出台之前,国家有三个政府部门对汽车准入进行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多头管理。“政策”出台后,发改委与质监局继续联合管理准入制度,环保总局则在制定标准、事后监督上发挥作用。《行政许可法》与《认证认可条例》是两个法律文件,国家要求两套运行机制在不产生重复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合并,就需要两个部门逐渐磨合,现在很多具体工作一直在进行中,有的内容已很接近。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虽然出台了,但是后面还有很多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和细化。例如企业如何准入、生产规模需要什么条件等,产业政策都作了一些论述,但还不够具体。另外,每一种类型的产品如何进行准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有关部门在去年进行了大量调研、编写和修改工作。其中作为先导的就是摩托车的准入,这对后面其他企业、其他产品制度的建立有很多指导作用。 据有关人士透露,虽然从目前来说没有出台框架性的规定,但是经过2005年一整年的准备工作,一部分文件将在2006年陆续出台。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八条 制定《道路机动车辆管理条例》。政府职能部门依据《条例》对道路机动车辆的设计、制造、认证、注册、检验、缺陷管理、维修保养、报废回收等环节进行管理。管理要做到责权分明、程序公开、操作方便、易于社会监督。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条 依据本政策和国家认证认可条例建立统一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管理制度。符合准入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法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登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内产品必须标识中国强制性认证(3C)标志。不得用进口汽车和进口车身组装汽车替代资产产品进行认证,禁止非法拼装和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流入市场。 相关点评 合格证管理:为了达到《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其中一个效果比较明显的措施就是对合格证管理的规范化。这项工作主要是发改委和公安部一起进行,以往由于管理混乱,一些企业的合格证都是销售部门发,人为造假的情况比较多。而经过调整后的合格证是在产品出厂的时候颁发,要求每辆车在检验完以后,颁发一份合格证,其中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尺寸参数等多项数据。企业把车辆的数据在政府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并实现了电子化的数据库。 从实际效果来说,这项工作不仅是管理制度化的一部分,还有效遏制了假冒产品和拼装产品。合格证管理希望达到的目标是:公安部门在为车辆上牌照的时候,先打开合格证数据库查询车辆的信息是否在其中,内容是否一致,由此,拼装车辆的问题就得到了基本解决;合格证的管理对于税务部门征税也起到很大帮助,以往摩托车企业逃税的情况也比较明显,厂家少报产量,政府很难把握实际情况。实行合格证管理以后,企业生产多少辆车就有多少合格证。税务部门只需要通过查询合格证的数目对厂家进行征税。此外,生产量和销售量的统计,也可以参照合格证的数目进行计算,数据也更为准确。 新技术准入:与传统的汽车技术不同,随着近年来替代能源技术的发展,如何对这些新技术、新产品实施准入,成为去年摆在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在这方面,发改委和科技部共同研究解决方案,指导思想是不排斥新技术,但也不能完全按照原有的标准去套用。一些新的技术可能在理论上比较容易实现,但评价体系还需要重新建立。比如以往车辆动力部分的评价就没法应用在电动汽车上。这种改变,按照原有的标准就没法评价了。铅酸电池现在有标准,而锂电池还没有标准。以往国内的一些标准规范制定,都会参考发达国家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发展时间比较长,国外的标准也很完善,比较容易借鉴。而很多新技术连可靠性、耐久性、持续里程等等都没有完全解决,国外这方面的技术也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说无从借鉴。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需要一定的硬性标准来支持,另一方面国家对于新技术也给予相对宽松的政策,不是说达不到传统车辆的标准就不许做。比如公告上就开辟了专门针对新技术的栏目,对于生产厂家、使用者、使用路线都作了规定,就是所谓针对新技术的绿色通道,这在国外也是通行的。去年,对于纯电动车以及混合动力车辆的一些法规的完善都是政府工作的成果。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二十三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后指定,并按照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开展认证和检测工作。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不得与汽车生产企业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不得对同一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和收费。国家支持具备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汽车、摩托车和重点零部件检测机构规范发展。 相关点评 规范检测机构:现在国家的强制性标准越来越多,实施过程中也会面临很多问题。以往常说企业生产要有一致性,实际上检测也要有一致性。这种一致性首先需要各检测机构对标准的理解要统一,另外就是操作要统一。因为标准制定出来后,具体的实验方法很多是需要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进行摸索、落实的。因此,怎样来认识标准,在统一了认识后如何规范方法,哪些标准应该做,做的过程中应该怎么操作,这些都是企业所反映的突出问题。去年国家做的工作,就是使各个检测机构明确标准里规定了哪些东西,检测时要做哪些东西,怎么去做。今年则需要再挖掘一下深层次的问题,因为可能会有标准没有说清楚的,或者标准本身有矛盾的。另外,对于一个系列产品拿到检测机构去做,怎样能够既不重复,也不漏掉。这些都是今年国家在规范检测机构方面要做的事情。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十九条 制定道路机动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方面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所有道路机动车辆执行统一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要符合我国国情并积极与国际车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衔接,以促进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不符合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农用运输车仅限于在3级以下(含3级)公路行驶,执行相应制定的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相关点评 强制性技术规范:安全、节能、环保、防盗是产业政策对于技术规范的四个方面强制性要求。安全方面,继2000年出台了汽车正面碰撞法规后,今年即将出台汽车侧面碰撞法规,进一步对于车辆的安全性作出规范。而2004年底出台的《乘用车燃油经济性标准》则对于车辆的节能方面有了要求。环保方面,今年1月1日开始,国Ⅲ标准在北京率先实行。 在上面四个方面中,关于防盗的标准目前还没有正式出台,发改委和公安系统正在讨论之中。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盗抢车辆的情况也随之增多。盗抢之后,由于对车上号码随意更改,很多车无法还到失主手中。从这个方面来说,建立防盗系统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要解决被盗以后如何识别、如何和厂家互通信息、如何来确认车辆这些方面的问题。目前,这套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来了,应该会在今年的适当时候公布。 农用车分类的调整:农用车变为低速车是产业结构中的一项调整。然而,这种转变不仅仅是改名字的意义,而是对中国目前存在的二元化市场的一种认可。一方面,低速车要长期存在,并且对于企业给予一定程度的支持。另外,对于已经具备条件的厂则可以批准生产汽车,按照汽车的规范进行管理。时风集团轻卡产品通过发改委2006年1月公告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是两条路子,也是分化的过程。 市场整顿:在运输市场上,运输状况、运输道路方面的问题非常严重。大吨小标、道路破坏,好多问题都是屡禁不止。从2003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对运输市场进行整顿。可以说,这也是一个对准入的再认识的过程,也就是说尽管已经进入市场,对于不符合规范的产品,还要退出市场。这个工作进行起来非常艰巨,因为我国目前仍处在重化工时代,这个发展阶段决定了在相当长时间内运输业将继续运输钢材、水泥等粗重的货物。本来这些货物的运费就便宜,谁来买单的过程就进入了恶性循环。在整顿过程中,发改委、公安部、交通部三方面,从汽车生产,到进入市场上牌照,到市场运输管理,都采取了措施进行管理,现在大吨小标的情况以及道路的损坏情况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好转。 结尾 据悉,产业政策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整车出口管理政策制订工作也在进行中。 去年前10个月我国汽车出口量首次超过了进口量,称得上是我国汽车工业的一个里程碑事件。有专家认为,上世纪70年代的日本和80、90年代的韩国为全球市场提供定位低端、价格便宜的产品。随着日韩企业产品的逐渐高档化,市场上出现了低端的空当,我国一些企业可以利用成本优势弥补这个空当。出口增加是好现象,但这并不是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最终目的。 为了满足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的要求,《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出口准入。不少业内人士都对我国汽车出口有这样一种评价:近年来出口势头很猛,但是也很乱。应该说,目前我国中低档车的出口还是有很强优势的,关键在于出口次序的控制,绝不能重蹈摩托车出口的覆辙。我国摩托车现在实行只有公告上的企业才允许出口的政策,从生产资质上对企业出口进行了限制。据消息人士透露,将来我国汽车行业的出口规范也将按照这种方式进行。 另外,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出口公告的相关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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