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祝勇 实习生 劳忠燕 8月12日,广东惠东51岁的林帝安和四川大竹36岁的廖位荣终于等到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他们的赔偿决定书。2人被汕尾中院3次判决死刑,但2010年12月广东省高院宣告他们无罪(南都2011年4月29日曾报道)。汕尾中院8月12日向2人作出赔偿决定,向林赔偿491507.66元,向廖赔偿488803.39元。林、廖2人此前分别申请赔偿600多万元和200多万元。2人均表示不服赔偿决定,将上诉要求更高赔偿。 法院各赔40多万 汕尾市中院向林、廖2人作出的赔偿决定书称,林帝安、廖位荣分别被错误羁押3102天(2002年7月22日至2011年1月18日)、3083天(2002年8月9日至2011年1月18日)。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5月3日发布的2010年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42.33元。林帝安应获人身自由赔偿金441507 .66元,汕尾中院向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廖位荣应获人身自由赔偿金438803 .39元,汕尾中院向他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我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汕尾法院赔偿决定书对此予以承认。 与申诉人要求金额差距甚大 汕尾中院愿意赔付的40多万元金额让林、廖2人颇为不满。这个数字离两人提出的赔偿数额相差甚大。 除了人身自由赔偿金外,林帝安向汕尾中院提出了另外4项要求,支付身体伤害误工减少的收入259752 .25元;造成经营的客运业务等经济损失4451519 .2元;身体受伤害急需进行检查治疗的暂预支费用3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并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公开赔礼道歉。 廖位荣提出的另外4项要求则是,要求支付医疗费、康复费等492141.45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0万元;支付经济帮助金30万元;为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林帝安此前为惠东县吉隆镇一客运站老板,被拘禁后,他的车站收入减少。“那时候每个月至少1万元收入”。 廖位荣当时则为林打工,他称,自己因无罪羁押和刑讯逼供造成身体腰部九级伤残。“现在即使有朋友提供工作,我也做不了。”其在无罪获释后经历一次手术,此后至今依靠双拐行走。 未对道歉要求做出回应 林帝安、廖位荣均向南都记者表示,他们被时间里,自己及家人承受了极大的舆论压力。“当年还有报纸报道我被判决故意杀人,我的名誉应该由法院来给我恢复。”林帝安说。 就林、廖二人提出的道歉要求,汕尾中院在赔偿决定书中只是表示“驳回”,但未说明具体原因。 对林帝安提出的“支付身体伤害误工收入和经营的客运业务经济损失”,汕尾中院表示没有法律依据。对“身体治疗所需费用”请求,汕尾中院表示,该项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赔偿。 对廖位荣提出的“经济帮助”请求,汕尾中院表示没有法律依据。对其“赔偿医疗费、康复费”请求,汕尾中院表示与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予赔偿。 林、廖表示还将上诉 昨日,拄着双拐的廖位荣从广东惠东县启程,前往四川大竹老家。汕尾中院在赔偿决定书里介绍,他们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林、廖2人均表示,他们将于近日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决定。 案件回放 被判3次死刑终审无罪 2002年前,林帝安是惠东县吉隆车站的法人代表,四川人廖位荣是吉隆车站的售票员兼保安。2002年7月,海丰县公安局在鹅埠镇发现一具疑似林帝安妻舅陈玉送的尸体。林帝安及廖位荣以涉嫌故意杀人被警方拘留。 2003年2月27日,2004年12月16日,2008年6月6日,林、廖2人3次被汕尾中院判处死刑罪名。但经过上诉,2010年12月22日,广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林帝安、廖位荣2人无罪,同时撤销前述汕尾市中院相关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