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方是族人认可的烈士“被过继”的孙子,另一方是烈士遗孀合法收养的养子,双方都认为自己是烈士的遗属,都应得到民政局颁发的“光荣之家”门牌。到底“光荣之家”门牌归谁? 2010年8月3日,本网曾以《 烈士遗孀的养子何缘不是“烈属”?“光荣之家”门牌引荣誉之争》为题,报道了汕尾市海丰县烈士姚杰如遗孀的养子周志君与烈士“被过继” 的孙子姚智青为争烈属名誉打官司的事件,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1年4月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汕尾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遗属,不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张挂对象;周志君与烈士姚杰如、周位贤夫妇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但周志君认为:“既然法院认定了我是烈属,并撤销了民政局给第三人姚智青发放‘光荣之家’门牌的具体行政行为。海丰县民政局应该给我家颁发‘光荣之家’门牌。”由于距离汕尾市中院终审判决至今已有将近五个月,海丰县民政局却迟迟不给周志君家颁发“光荣之家”门牌。近日,周志君于是向本报记者反映这个情况。
而海丰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对此有不同看法。一是在汕尾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政局要给周志君颁发“光荣之家”门牌;二是姚智青对汕尾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不服,于近日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提起申诉。因为“光荣之家”门牌是神圣的,我局认为在省高院的最终结果出来之前,应暂不为周志君家颁发门牌。
周志君请求颁发“光荣之家”门牌终审获法院支持
汕尾市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经批准为烈士的由民政局向革命烈士家属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而‘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据悉,1983年12月10日烈士的遗孀周位贤已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汕尾市中院还认为:“周位贤在收养其胞弟之子周志君时进行了收养公证,周志君也履行了对其养母周位贤的生养死葬的责任,周志君与革命烈士姚杰如、周位贤夫妇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周志君要求海丰县民政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其颁发‘光荣之家’门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于烈士牺牲以后过继的子女不能给予列属称号’的规定,结合第三人姚智清系姚杰如烈士旁系亲属,又没有与烈士遗孀周位贤共同生活的事革命烈士姚杰如、周位贤夫妇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实,证实第三人姚智清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遗属,由于本案中烈士姚杰如直系亲属存在,且已取得《革命烈士家属》证,因而其旁系家属姚智青不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张挂对象……,故撤销海丰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姚智清发送‘光荣之家’门牌的具体行政行为。”
律师:民政局应为周志君家张挂“光荣之家”门牌
据悉,汕尾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至今已有五个月了,但周志君却并没有获得县民政局为其家颁发的“光荣之家”门牌。
“在我终审胜诉三个后,我曾经给海丰县民政局局长寄去一封挂号信,催促民政局尽快执行法院的判决,向我们家颁发门牌,但海丰县民政局既没张挂门牌,也没给我做任何答复。”周志君无奈的说。
对此,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的薛映界律师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院终审判决一经作出便立即生效,不服终审判决一方可以在向省高院提起申诉,但在申诉期间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执行。既然法院已经认定了周志君与革命烈士姚杰如、周位贤夫妇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是革命烈士家属。且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判决撤销上诉人海丰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姚智青发放‘光荣之家’的具体行政行为,海丰县民政局应该先给周志君家颁发‘光荣之家’门牌。”
【事件回顾】烈士遗孀的养子何缘不是“烈属”?“光荣之家”门牌引荣誉之争
南方网编辑:张伟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