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阳光 于 2011-9-1 20:37 编辑
2011-09-01 2010年8月7日,本报曾以《“光荣烈属”门牌该挂谁家》为题,报道了汕尾市海丰县烈士姚杰如遗孀的养子周志君与烈士“被过继”的孙子姚智青为争烈属名誉打官司的事件。
今年4月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遗属,不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张挂对象;周志君与烈士姚杰如、周位贤夫妇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终审判决至今已有近5个月,海丰县民政局仍未给周志君家颁发“光荣之家”门牌。
海丰县民政局有关负责人对此有不同看法:汕尾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中,没有明确规定民政局要给周志君颁发“光荣之家”门牌,其次是周志君要获得“光荣之家”门牌,需向民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汕尾市中院在审理中认为,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革命烈士家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家属。据悉,1983年12月10日,姚杰如烈士的遗孀周位贤已取得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汕尾市中院还认为:周位贤在收养其胞弟之子周志君时进行了收养公证,周志君也履行了对其养母周位贤的生养死葬的责任……周志君与革命烈士姚杰如、周位贤夫妇已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周志君要求海丰县民政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向其颁发“光荣之家”门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对于烈士牺牲以后过继的子女不能给予烈属称号”的规定,结合第三人姚智青系姚杰如烈士旁系亲属,又没有与烈士遗孀周位贤共同生活的事实,证实姚智青不是烈士姚杰如的遗属,由于本案中烈士姚杰如直系亲属存在,且已取得《革命烈士家属》证,因而其旁系家属姚智青不属“光荣之家”门牌的张挂对象……故撤销海丰县民政局给第三人姚智青发送“光荣之家”门牌的具体行政行为。
南方日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符积强 杨金运 丁文俊
■事件回顾
争烈属名誉
状告民政局
据记载,海丰人姚杰如与妻子在1924年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在1927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姚杰如壮烈牺牲。
2007年11月,烈士姚杰如的遗孀周位贤收养的儿子周志君要求海丰县民政局为他张挂“光荣之家”门牌。海丰县民政局认为周志君不是烈士遗属,且民政局已为烈士被过继孙子姚智青家张挂“光荣之家”门牌,故而拒发。
随后,周志君将海丰县民政局告至海丰县人民法院。2008年7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周志君与姚智青均不是烈士遗属,不属张挂“光荣之家”的对象。
周志君不服,向汕尾市中院上诉,汕尾市中院将案件发回重审。2009年4月,海丰县法院重审判决,确认周志君与烈士姚杰如已经形成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但驳回周志君要求县民政局为其张挂“光荣之家”门牌的请求。周志君仍然不服,再次上诉到汕尾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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