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反映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检察院和县法院利用权力枉判公司法人入狱将国资几佰万元被分割,侵吞的腐败案。 我名:陈继焕,男,1952年11日2日出生, 汉族,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人。1971年参队,1986年入党,2000年被捕,2001年10月被海丰县法院以揶用公款罪判处15年,剥夺政治5年。2008年5月获释出犾。 案由: 1997年7月2日的海丰县糖业烟酒公司因糖价下跌经班子研究同意将储存外地区的食糖抱销后的资金由公司财务办理出借200万元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2个月,利息2.5%。后因期满经公司和主管局多次沛人追讨未果。逐于98年11月3日经海丰县公司研究决定起诉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1998年11月经广东省汕尾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 (98)汕中法经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 (98)汕中法经终字笫58号栽定书已确认了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法律依据在先。判决生效后的1999年汕尾市中院查封了汕尾商务处债务人的储油仑库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 在2000年4月29日的检察人员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先刑事拘留后取证的违法程序。从被捕,侦查, 起诉的检察院违法摈弃汕尾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先。检察办案侚私舞敝,串通搜取债务人王思俭夫妇和公司班子会议记录员和公司财会,财务的伪证言。陷害于被告人。1, 本案的主体是公司单位行为被演变为个人行为。2, 本案的客观事实上被告人对该笔出借款是经公司班子集体同意后是公司会计,财务经银行办理交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在使用的双方出借手续清楚且已入帐,都以单位名义公开实施和利益归属于单位的,也不存在着被告人个人挪用该款一分一文或获得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3, 本案的被告人作为企业法人主观上是为企业增效益也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决定和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结果。4, 本案的200万元出借给汕尾商务处的王思俭, 郑丽夫妇在使用的事实证据,而且是已经汕尾市中院确认的法律依据。5, 本案的检察办案为定罪于被告人,利用主要证人的作伪证词将演变嫁接于被告人的所为。 2001年6月7日的县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海检刑诉字(2001)第105号起诉书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讼诉。海丰县法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县检察院以该案事实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县法院准许县检察院撤诉。海法刑初字(2001) 7月15日的县法院作出第119号刑事裁定书。2001年8月15日的县检察院海检刑诉字(2001)第150号起诉书又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的案情情节向县法院提起讼诉。 2001年10月的海丰县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法院审理仅据检察违法搜取的债务人夫妇和经办人的伪证词。法院审理既不传信本案的主要证人出庭质证, 认证,查证。法院审理以推理认定被告人釆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糸的枉法裁判。同一个案件的汕尾中院作出的判决与县法院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同一个案件的县检察院以同一个罪名作出二次起诉的內容变改主体和客体内容。本案的被告人作为国企法人既无违法竞被陷害。但国有资金几佰万元就这样被侵吞。申诉人不服向二审上诉的汕尾市中院既不查明被驳回上诉。2003年申诉人不服向二审申诉被驳回。2007年申诉人不服向广东省高院申诉被驳回。2008年向最高院申诉无果。2011年向广东省汕尾市检察院申请抗诉无果。2011年向广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在审理中。12年的申冤路。从中央领导和政法机关领导,各级司法机关的申诉,上访的司法有错不纠,级级相互袒护的不公正希望上级党政领导关注本案,还事实真相。 主送: 广东省委 汪洋书记 申诉人:陈继焕: 电话:13729551121。 201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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