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变,套内面积少了4平方米,公摊面积却多了4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价时,一定要分别约定套内面积的大小和公摊面积的大小,以免为多的公摊面积埋单
收新房,本是让人非常高兴的事情。然而,不少购房者在收房过程中却会遭遇到面积缩水、房屋质量等烦心事。城东的张华(化名)就致电本报房产维权热线说,开发商与他玩了一个文字游戏,结果却是他为多出的公摊面积花费近5万多元。
典型案例:套内面积少了4%
张华说,他去年在城东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0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为81平方米。购房合同中约定,如果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比例绝对值低于3%时,按照实际情况结算价格;如果比例绝对值超过3%,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交房时,张华委托了成都市某房产测绘单位进行了面积检测,检测显示:房子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是基本一致的,但套内建筑面积却少了4.27平方米,比合同约定少了约4%左右。于是,他提出了退房要求。
开发商却认为,房屋的总面积没有误差,那就不能退房,套内建筑面积差异不是退房的理由。
律师观点:购房者不能退房
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方平说,张华遭遇到的实际上是开发商和业主玩的一个文字游戏,非专业人士难以看出其中的端倪。
林方平认为,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产权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与公摊面积之和。所购买房屋的套内面积与合同约定相差了4%,购房者也为多增加的4%的公摊面积支付了购房款,但总建筑面积几乎没有误差。因此,即便是套内面积少了4平方米,也无法要求退房。建议
请约定套内面积以免为公摊面积多埋单
张华显得非常郁闷:约定的产权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而非套内面积,就让他为超出的4%的公摊面积买了单。
就此,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轲认为,根据成都市的相关规定,成都目前执行的是按套内面积计价的方式进行的。但在实际生活中,开发商大多采用的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公布销售价格,部分开发商也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产权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为此就产生了张华遭遇的问题。
赵轲律师提醒购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注意计价方式的约定。如果遭遇到产权登记面积为建筑面积时,一定要分别约定套内面积的大小和公摊面积的大小,并同时约定套内面积和公摊面积出现误差时的处理办法,避免为多出的公摊面积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