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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汕尾市纪检监察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新一届市纪委领导班子的带领下,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从严治党”、“严肃吏治”的指示精神,突出查办案件主业意识,对腐败零容忍,严肃查办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充当保护伞等大要案,有力打击和震慑腐败分子,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对党纪国法有敬畏感,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造福于民。
据通报,今年1至9月份,该市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来信来访914件(次),初查核实237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19件,比增100.8%;立案265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27件,比增92%,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47人,科级以下干部214人(含村干部92人);结案147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13人,移送司法机关19人,给予刑事处罚10 人。狠抓了乡镇纪委办案工作,全市乡镇(街道)纪委立案69件,比去年同期增加10件,比增16.9%。特别是围绕省市“三打”专项行动部署,以开展打击商业贿赂专项行动为重点,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保护伞、斩断利益链,共查办商业贿赂案289件(包括检察院、公安、工商等打贿成员单位部分有关案件),结案183件,涉案金额人民币1137.23万元、港币12万元;其中立保护伞案件88件(包括处级干部3人,科级干部25人),查结53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3人。
今年以来全市查办30宗比较典型的大要案,其中贪污腐化类案件(10宗 )、“保护伞”类案件(10宗)、责任追究类案件(10宗)。
以上案件既充分体现了我市反腐败工作的显著成效,又充分彰显了我市严惩腐败现象的坚定决心。在下来一个时期的案件查办工作中,我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全面履行职责,有案必查、有贪必惩,坚决查处各种腐败行为,无论案件涉及到什么人、什么职务、后台有多硬,都将一查到底、严惩不贷、决不姑息。希望全市广大党员干部从刚才通报的案例中深刻吸取教训,警钟长鸣,防微杜渐,严于律己,确保廉洁;并通过典型案例通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预防与治本功能,做到查处一个案件,教育警示一批干部,完善一批制度,治理一方风气。
责任追究类案件(10宗)
1、市工行在建综合楼发生“11•22”建筑施工坍塌事故责任追究案
2011年11月22日15时57分,我市市区汕尾大道中段工商银行汕尾市分行在建综合楼发生建筑施工坍塌事故,事故造成6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00万元,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汕府办函﹝2012﹞178号批复的处理意见,对监管不力,疏于管理,把关不严的10位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2012年7月,汕尾市纪委监察局对市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郑某某予以立案;2012年9月,市城区纪委监察局分别对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卓某某作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陈某联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彭某某,待司法结案后再追究党政纪责任;对城区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现任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余某某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对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吴某服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主任科员、建工股负责人刘某某作出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吴某波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股级干部陈某钦和城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监员周某某,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追究党政纪责任。
2、陆丰市公务员登记造假问责案
2007年,陆丰市公务员考试登记中出现了李某某等10人利用虚假人事材料,违规获取公务员资格的问题,在干部队伍中和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通过造假违规获取公务员资格的陆丰市文广新局的李某某和卢某某、陂洋镇府的林某某、金厢镇府的黄某某、陆丰市人社局的黄某某、陆丰市农业局的林某某和陈某某、桥冲镇府的卓某某、陆丰市人民法院的庄某某、八万镇府的炼某某等10人,均被汕尾市人社局取消了公务员资格,2012年9月,陆丰市纪委监察局分别对他们作出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汕尾市和陆丰市两级人事部门的相关人员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均存在工作失职错误,负有相关责任。2012年9月,汕尾市纪委监察局分别对原汕尾市人事局任免奖惩科科长钟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对原汕尾市人事局培训中心主任叶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原陆丰市人事局局长兼编办主任、陆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现任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任科员黄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陆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林某会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原陆丰市人社局录用任免股股长林某沛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3、华侨管理区非法采矿责任追究案
从2011年10月开始,华侨管理区华兴办事处二居委第六村村民高某某等人,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采矿洗矿,毁林地面积8.9亩,毁坏农用地14.2亩,对周边的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高某某等人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华侨管理区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在工作中存在失职,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2012年8月,汕尾市纪委监察局对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副主任陈某某进行立案;2012年9月,华侨管理区纪委监察局分别对华侨管理区供电局局长林某源作出撤销党支部书记职务和局长职务处分;对汕尾市国土资源局华侨区分局局长谢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华侨管理区华兴办事处党委书记杨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对华侨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局长林某欣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华侨管理区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林某芝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对华侨管理区华兴办事处第二社区党支部书记刘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华侨管理区规划建设局环境监察大队队长洪某某作出党内严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华侨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监察股负责人黄某某作出行政降级处分。
4、陆丰市大安镇石寨村非法选矿责任追究案
从2010年底开始,陆丰市大安镇石寨村大水垅坑边被非法毁占生态公益林地面积达50亩,被非法作为采矿点盗采稀土,时间近一年,给国有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造成了重大损失。大安镇党委委员(分管国土)、安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某某,大安国土资源所所长朱某某,大安镇石寨村党支部书记黄某某等3位同志,对此监管不力,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2012年9月,陆丰市纪委已分别对李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免去其大安镇委委员职务处分,对朱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对黄某某作出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陆丰市交通局和交通战备办挪用专项资金责任追究案
2003年7月陆丰市交通局、市交战办将省财政厅下拨到乌坎港实业开发公司的国债资金130万元调回挪作他用。陆丰市交通局原局长陈某某对该市交通局挪用专项资金30万元应负主要责任,对该市交战办挪用专项资金100万元负有一定责任;陆丰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兼交战办副主任王某某对该市交战办挪用专项资金100万元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王某某还以个人名义向乌坎港实业开发公司借款3万元,时间长达8年之久,属私借公款行为。2012年2月,汕尾市纪委对陈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2012年3月,陆丰市纪委监察局对王某某作出撤销东海镇党委委员、副书记职务和东海镇人民政府镇长职务处分,按副科级干部使用。
6、陆丰市经信局违规办理行政执法证责任追究案
陆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没有严格审核把关,将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林某某等9人申办行政执法证的资料,直接提交陆丰市法制局审批上报,致杨某某等人违规取得《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方便其上路检查,拦截运载废旧物资车辆,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对此,陆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吴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2年7月,陆丰市纪委对吴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7、陆丰市铜锣湖农场湖尾管区套取农户种粮补贴案
2006年至2011年期间,陆丰市铜锣湖农场湖尾管区收到上级拨给农户的种粮补贴款共计478146元,但该管区实际发放给农户的种粮补贴款为287785元,利用收取每亩7元水费和每亩10元的“一事一议”费用等名义,直接违规套取种粮农户补贴款175055元,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铜锣湖农信社负责办理农户种粮补贴银行存折,未对农户的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导致信用社开户人员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违规办理取款。2012年7月,陆丰市纪委监察局对8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理,对铜锣湖农场副场长、党委委员傅某潭作出党内警告的处分;对湖尾管区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傅某源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对湖尾管区支部书记、主任林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湖尾管区支部副书记、副主任房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对湖尾管区会计陈某荣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对湖尾管区会计陈某情作出党内警告处分;对铜锣湖农信社负责人黄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并免去其铜锣湖农信社负责人职务处分;对原铜锣湖农信社负责人陈某全作出行政记过,并取消其副主任行政待遇处分。
8、海丰县海丰中学违规收费责任追究案
海丰县海丰中学于2011至2012学年度第二学期,没有严格按收费标准收取初中二年级会考费和初中三年级中考费,超标准违规收费共63894元,并于2012年6月份将该款主动全额清退还给学生,在全县教育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对此,该校党支部书记、校长骆某某已构成强令他人履行非法定义务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2年7月,海丰县纪委监察局对骆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9、海丰县政府水库移民办余某某、吕某某失职渎职案
2006年8月,海丰县黄羌、公平、平东三镇相关村委、派出所、镇府违规核定上报水库移民扶持对象共287人,造成国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810500元被违规领取。海丰县人民政府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吕某某、海丰县水务局水政水资源股副股长兼县政府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干事余某某,对水库移民扶持范围的对象没有认真审核和严格把关,已构成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12年6月,海丰县纪委对吕某某、余某某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10、海丰县交通总站站长施某某失职案
海丰县交通局和交通管理总站对该县出租车公司出现违法经营的行为没有及时规范、整改,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县委、县政府提出关于对全县出租车公司进行整改的要求不能尽责按期有效落实,导致2011年7月25日出租车司机发生纠纷,越级上访,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对此,县交通管理总站站长施某某已构成失职渎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012年6月,海丰县纪委对其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保护伞”类案件(10宗)
1. 海丰县公安局交警余某某保护非法经营拼装摩托车
2012年5月16日,海丰县交警大队后门中队办事员余某某,得知其姐非法经营的10部拼装摩托车被执法人员查扣后,坐在其中一部已被查扣并贴上标签的摩托车上“抗议”,余德健不听劝解反与执法人员争执。余某某身为中共党员、人民警察,竟当众干扰和阻挠执法人员执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2012年8月,海丰县纪委监察局对余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2. 海丰县梅陇工商所副所长叶某某放纵梅陇镇银锭首饰厂无照经营案
海丰县梅陇工商所副所长叶某某于2011年9月曾发现辖区内蔡某某经营的“利和首饰厂”存在无牌照经营行为,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查处及时取缔该厂,而是放纵蔡某某在该首饰厂无照非法经营,至2012年2月蔡某某案发潜逃,造成银锭订货客户经济损失达778.2万元。对此,叶某某、犯有玩忽职守错误,负有直接责任,2012年7月,海丰县纪委监察局对叶某某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待司法机关结案后再作党政纪处分。
3.陆丰市公安局副股级干部李某充当走私油保护伞
2012年2月15日,汕头海关执法人员对涉嫌运载走私柴油的赣D91426号油罐车进行查扣并准备带回去审查时,陆丰市公安局民警李某(副股级干部)开着小汽车协同另外两辆无牌车,先后三次对汕头海关执法警车进行拦载、阻挠,致油罐车载着柴油逃脱。陆丰市公安局当天对李某以涉嫌妨害公务予以刑事拘留。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充当“保护伞”,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2012年7月,陆丰市纪委对其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陆丰市物资回收公司原经理林某某为公司属下购销部欺行霸市提供保护
林某某任陆丰市物资回收公司经理期间,将该公司将属下购销部承包给社会人员,并任命社会人员卢某某为负责人。购销部相关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上路检查、拦截运载废旧物资的车辆,维护所谓“经营秩序”;购销部还强令全市各废旧物资站、点签订经营协议,存在欺行霸市行为,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林某某未对购销部的经营进行正确引导和督促,已构成失职错误,应负直接责任。2012年9月,陆丰市纪委监察局对其作出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5.陆丰市河东镇竹坑村原党支部书记何某为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稀土提供保护
2011年7月,陆丰市河东镇竹坑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何某,参与毁占林地6亩,准备非法开采稀土,被陆丰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及时发现,并作出行政处罚4万元的处理决定。之后,何某又为该村不法分子非法开采稀土暗中提供保护,致使该村非法开采稀土活动屡禁不止,给国有矿产资源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职错误,负有直接责任。2012年9月,陆丰市纪委对何某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6.陆丰市城东高美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某保护土葬
2011年6月,陆丰市市开展实行遗体火化“一刀切”突击月活动期间,在陆丰市冲动高美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某的保护下,其属下东村小组向死者家属出具收条收取所谓“指标费”5000元,默许将死者土葬,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此,陈某某已构成失职错误,应负主要领导责任。2012年7月,陆丰市纪委对陈某某作出撤销党内一切职务处分。
7.陆河县河田镇农技站负责人彭某某包庇销售假农资
彭某某任河田镇农业技术推广站负责人,2009年5月起将该站农药等农资的采购和销售由其儿媳妇、社会人员罗某某负责,罗某某在该站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给青梅种植户,造成青梅树叶转黄,果子掉落。经鉴定,该站销售的农药是假冒伪劣农药。事情发生后,罗某某赔偿29户青梅种植户经济损失32000元。彭某某明知儿媳妇销售假冒伪劣农药,没有向上级主管和工商等有关部门汇报,存在包庇其儿媳妇罗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农药的行为。2012年7月,陆河县纪委监察局对彭某某作出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
8.陆河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李某某、监督员陈某某为非法食品生产充当保护伞
2012年5月28日,陆河县东坑竹园腐竹厂被查出无营业执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已被依法查处,但该厂却有陆河县卫生局发给食品卫生许可证。经查,李某某任陆河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期间,在东坑竹园腐竹厂未能提供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认为东坑竹园腐竹厂符合食品卫生条件,同意发给卫生许可证;陆河县卫生监督所监督员陈某某为其办理了延续食品卫生许可证,该两位同志均为该厂的非法生产提供了保护。2012年7月,陆河县纪委对他们均作出党内警告处分。
9.市城区捷胜镇军船头村委委员郑某某为非法屠宰提供保护
2012年6月20日早晨,郑某某等人在捷胜镇军船头村坑边私自屠宰生猪时被相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市城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并处以4000元的行政处罚。郑某某身为中共党员和村委委员,在分工负责治安、维稳等工作期间。不但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而且为私屠生猪违法活动提供保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错误。2012年7月,捷胜镇纪委对郑某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红海湾开发区遮浪街道新围村党支部书记罗某某为非法使用海域养殖提供保护
罗某某任遮浪街道新围村党支部书记、新围村委会主任期间,于2011年6月3日代表新围村委会与红海湾荣兆水产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签订养殖承包合同,将属国家所有的总面积约3600亩海域,发包给该公司进行管理和经营养殖业,发包期限为15年,年租金10万元,由此引发村民集体越级上访,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罗某某为非法使用海域进行养殖承包提供了保护,2012年9月,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纪工委对其作出撤销遮浪街道新围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处分。
贪污腐化类案件(10宗 )
1、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正科级审判员颜烈群受贿案
2006年底,颜烈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广东宝通拍卖有限公司获得汕尾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的资格,并与宝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约定,宝通公司拍卖获得的佣金除去费用后,颜烈群分一半利润。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颜烈群在担任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副庭长期间,在广东宝通拍卖有限公司十次拍卖过程中,接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228万元、港币12万元。2012年3月,颜烈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2、陆丰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施木海挪用公款、贪污案
1989年至2004年,施木海在任陆丰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743600元借给朋友进行经营活动,将公款74500元供本人和亲友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两数合计挪用公款818100元。施还与该公司财务经理私分公款、占有公物及私报公款等贪污公款10509元。2012年9月,施木海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市国土资源局部分工作人员伙同村干部共同贪污案
卓跃辉任市征地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工作人员蓝某某、吴某某、赖某某、罗某、黄某某、林某某、伍某某及村干部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巫某某、黄某某,采取造假虚报的方式,骗取土地征用地上物补偿款予以私分,构成共同贪污行为。卓跃辉个人贪污数额较大,2012年9月,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蓝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吴某某受到行政撤职处分;赖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某某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伍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林某某受到批评教育;涉及的村干部黄某某、梁某某、梁某某、巫某某、黄某某也分别受到了党政纪的处分。
4、红海湾开发区林伟华中学原校长郑江乐贪污案
郑江乐在2010年12月任红海湾开发区林伟华中学校长,任职一年多的时间,郑利用职务之便授意财务人员将上级教育部门拨给该校的备用金转账到其妻的私人账户,并多次向财务拿取现金,侵吞公款,并将侵吞的部分公款用于购买私家车。还包庇九位教师离岗,并冒领离岗教师财政工资和侵吞8位离岗教师个人应缴的社保费。2012年9月,郑江乐贪污行为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陆丰市东海镇白箖村委会原村委副主任兼出纳员李业治贪污案
李业治于1997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东海镇白箖村委会副主任兼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先后三次在村委会的帐户中,领取财政下拔的水利维修项目资金共计4万元、两次在东海开发区领取征地款5万元,领取公款合计9万元隐匿不报,予以侵吞。李还将村委会借款5.7万元占为已有。2012年7月,李业治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6、市城区法院黄志航受贿案
2008年,黄志航担任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诚光手袋(深圳)有限公司破产系列案的主办法官。黄在分配执行款项前,与同院工作人员林晓武、吴惠泉商议后,将该案债权人沈某约到某一宾馆,提出要求沈承担部分费用。经商谈约定在沈某拿到执行款项后付给三人30万元。2008年8月12日,沈某收到执行款后于次日将30万元人民币转到林晓武提供的账户上。林晓武将钱取出后,分给黄志航6万元,林晓武(已判刑)和吴惠泉(已判刑)各分得12万元。2012年7月,黄志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7、市城区红草镇中心卫生院彭康彬贪污案
2009年至2010年期间,彭康彬在负责红草镇中心卫生院中药房的管理工作中,多次窃取该院的人参、天麻、田七等51种贵重和常用中药材共2468.85斤,按采购平均价折价达95700.98元,并在盘点时虚增库存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12年5月,彭康彬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海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黄东升受贿案
2010年6月至11月黄东升在任海丰县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档案托管组负责人期间,黄利用职务之便,为未符合退休条件的吕某某、李某某、许某某、黄某某、郑某某修改档案年龄及相关的个人档案资料,并从中受贿得到45000元,使上述人员得以提前退休。2012年2月,黄东升受到行政开除处分,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9、陆河县上护镇卫生院原党支部书记、院长黄奕鹏贪污受贿案
黄奕鹏在任上护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2月至2012年3月,收受上护镇卫生院医生张某某和上护镇富溪村委卫生室医生张某某等人现金共计3500元人民币,贪污乡村医生专项补贴资金9500元。包庇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邓某某和张某某享受乡村医生专项补帖和非法行医,包庇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的防疫员张某某挂任乡村医生。2012年6月,黄奕鹏受到撤销党支部书记、行政降级处分。
10、市征地服务中心原主任卓跃辉与沈某某非法同居案
1988年卓跃辉与徐女士结婚,婚后已生育孩子。2007年6月卓跃辉与红海湾开发区国土局职工、有夫之妇沈某某相识,两人发生和保持了不正当的两性关系。2008年底,卓与其妻开始分居。2009年5月,卓与沈某某出资购买商品房,并进行装修和购置家具。2010年9月沈与丈夫刘某离婚后,卓与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9月沈在医院产下一女婴,卓以丈夫身份为沈办理入院手续,并以父亲身份为该女婴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卓与沈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且情节严重,卓并案处分,2012年9月,沈某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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