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9-19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增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购建住房的能力,经海丰县政府研究决定,从9月份起,对全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机关单位在职人员,缴存基数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特殊津贴+地方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存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津贴+绩效工资(或地方津贴补贴),月缴存单位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部分均按缴存基数的5%计算。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在编在职人员,其应缴公积金单位承担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负担。缴存基数一年一定,各缴存单位必须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每月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在每年7月份向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遇工资调整和人员变动,要重新核定缴存基数。
此次扩面工作的启动,将惠及全县230多所中小学、16个镇机关和镇卫生院,共计1万多人,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大面积覆盖,缴存人数翻番。(曾国明 吴长辉)
文章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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