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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爱陆丰 于 2013-4-4 00:34 编辑
本人因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向海丰县劳动局提起仲裁。用人单位不同本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县劳动听信用人单位一面之言,把劳动关系说成劳务关系,无签合同说成本人没有提交相关证件导致无法签订。责任在劳动者。,社会保险费一字不提。劳动局本来就是执行劳动法的地方,海丰县劳动局个别领导当冲用人单位的保护伞,实在令劳动者心寒。 劳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曰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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