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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天价水费,让海丰县城水用户苦不堪言,求声援!求转发!求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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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5: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爱海城 于 2011-10-16 19:05 编辑

近年来,海丰的水价一涨再涨,并无有开任何听证会,严重违法百姓忍无可忍。
交水表初装费后,我们就是自来水公司的消费者,应该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海丰县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清单中,多项不合理收费严重违法,请大家看看帐单。

001.jpg
为响应国家关于环保节约用水的号口,我节水俭水,
本月我用了2吨水,按价每吨2.35元,2X2.35=4.7元,
然而,我被收费:32.32元,
请海丰县自来水公司给说法,凭什么把4.7元收费至32.32元?

在收费单中列明:
污水处理费1.62元,可以理解,也明白道理。
容量水价15元,请问什么是容量水价?关我什么事?
卫生服务费7元,请问什么是卫生服务费?卫生费关自来水公司屁事啊?凭哪条法律让你来收?
垃圾处理费4元,请问垃圾处理费关自来水公司什么事?凭哪条法律代收?
卫生服务费和垃圾处理费,是不是双重收费?变相收费?

002.jpg
九月份的帐单同样被乱收费。大家回家看看你的水费清单。


请大家转发至微博、QQ群、QQ空间,声援本帖子,
让政府知道这样收费的不合理,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楼主热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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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6 15:44: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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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5:5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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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成功之道 于 2011-10-16 15:57 编辑

这是经营服务用水是这样.:L我店也跟你差不多,容量水价15.水价是一半居民一半商用.一般20多到30.
发表于 2011-10-16 16: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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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6: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供水容量水价之管见  

原国家计委、建设部以?计价格(1998)1810号?文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或阶梯式水价。”同时指明“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营成本。”这样的规定,显然是符合城市供水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的。就水价结构形式而言,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办法的。上述规定,明确了水价改革的基本原则与方向,对于深化水价改革和建立科学合理的水价结构,无疑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办法》颁布近6年来,从全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总体情况看,确已取得了巨大突破和进展。诸如“按用水性质分类定价”,“按规定净资产利润率逐步调高计量水价”,“对用水量超过规定限额实行阶梯式加价”,以及水价调整实行听证制度等办法,都得到了普遍采用。但对于设立和开征容量水价,形成两部制水价的合理结构,则在多数地方和城市还没有列入工作日程,甚至在容量水价的科学定义及其制定和征收方式上,还没有形成较为明确的认知,尚需做一些必要的研究和探讨。
一、实行容量水价的必要性
所谓容量水价,是指供水企业与用水户之间,针对设施容量的提供和占用所形成的费用征收与支付。就一座城市或一个城市供水企业而言,其城市供水设施系统的容量,即供水能力,是有限的,相对确定的。它应当与本城市或供水范围的规模及全部用水户用水设施的容量相适应,使之供水的水量和水压能均衡,稳定地满足城市用水需求。同时,也必须适时保持城市供水设施系统能力和容量的增长,来满足城市持续发展,用水设施规模不断扩大带来的需求。否则,将会出现和存在供水能力缺口,导致供水失去稳定,更使新增用水户的需求得不到满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水户属于供应商和消费者的关系。由于城市供水生产、输送、销售和服务具有连续、长效、随机等特殊性质,其供应和消费不仅限于水量的满足,同时包括设施容量的提供和占用。供水企业应当依照约定的容量随时保证用水户用水的强度和稳定性。用水户则应当在依表计量支付水费的同时,就自己所占用的设施容量支付必要补偿。这与电话用户在支付通话费之外还要支付月租费类似。供水企业与用水户之间,针对设施容量的提供和占用所形成的费用征收与支付,即是容量水价,或称为用水设施容量占用补偿费。这一费用支付应当取决于用水设施的规模,而与用水户的实际用水量无关。也就是说,只要用水设施在装在用,无论其用水量多少,甚至在一定时间内并没有发生用量,都要支付容量水价规定的容量占用费。
二、容量水价的功能和作用
容量水价是城市供水价格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价格,它同样具备其他商品价格的一般功能,即补偿成本、调节供求、形成盈利。由于城市供水行业及其产品的特殊性,也由于容量水价有别于计量水价的约束内容,它的功能和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项。
一是补偿城市供水企业因开发和维系足够的城市供水设施容量即供水能力所投入的成本。这一部分成本包括供水企业用于供水生产、输送的固定资产成本,即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利息。设立容量水价,就是要把原来单纯以水量水价补偿的供水成本,划出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部分,形成专项补偿,建立用于供水设施更新改造的专门基金。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使供水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及其基金的积累和使用更加可靠,使之真正用于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更新,切实保证城市供水稳定的容量和能力,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实现水价构成的科学合理性和用水户费用支付的公平合理性。使那些用水量并不是很大,但占用的容量过大的用水户负担与其占用相当的费用,促使用水户采取措施,充分合理地发挥其用水设施容量的应有作用和效益。
二是调节和约束用水户对用水设施容量即供水进户管道规格的需求。几年前,用水户向供水企业申报用水,安装进户管道和水表,是以按规定缴纳增容费的方式加以调节和约束的。这种增容费作为一次性行政收费被国务院明令禁收之后,这方面的调节和约束就没有了,对用水户容量占用和追求无疑已失去控制,这显然是不适当的。设立并征收容量水价,不仅弥补了既有的缺失,而且变以往的一次性征收增容费,为经常性核收容量水价。从而可以有效地约束用水户合理确定其申报的用水容量,并依据其用水强度和用水量的变化,相应调整改变占用的容量,减少不必要的占用需求。这对用水户显然也是一种经济效益。同时,由于用户用水容量下降,可以相对减轻城市供水总容量的负担,从而形成新用户开发的空间。对既有用水户(主要是用水量较大的单位用户)而言,由于用水设施改造或用水性质改变和用水工艺的改进,可能导致用水容量的大幅减少,因此而节省容量占用费的支出,降低用水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说,设立和实行容量水价,对于改善工艺、调整结构、节约用水必然会起到应有的激励和促进作用。
三是有利于供水企业的经营与积累。实行两部制水价,设立容量水价,对供水企业直接的作用首先在于固定资产折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征收的容量水价款额,作为一项专项收入纳入企业更新改造基金,对其使用效果更有保障。即从资金供应上保证了城市供水设施及时更新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较高的运行效率。同时,在征收容量水价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因用水户进水流速过低,以及居民用户以小流窃水的方式控制水表计量等现象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征收容量水价得到部分弥补,不至于对企业收入造成太大影响。而且通过容量水价的合理定价,还可以在补偿固定资产折旧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利润率,使企业开发建设的投入得到合理的回报和补偿。
三、容量水价的定价、征收原则和方式方法
容量水价应当体现用水户占用城市供水设施系统容量所应支付的补偿,以用水户用水设施的容量为定价依据。具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已由《办法》做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容量水价及用户容量占用费数额的确定,似应考虑到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第一,容量水价的确定应以进口管道口径为依据。容量水价应当按照用水进户管道,亦即进户水表的规格加以确定。凡同一口径的进水管道或水表,应以相同的标准征收容量占用费,而不应因其申报用量不同有所差别;也不能因用户实际用水量的变化而改变。用户的用水量需求及强度下降时,可以通过申报,改装进户水表规格,依照其口径变化,更改容量水价标准,调减其占用费数额。凡进户管道口径没有变更的,其容量水价要保持不变。
第二,容量占用费依据统一的容量水价确定,同时根据用水户的用水性质不同加以适当调整。可以按用水时间及其连续性实际,对不同用水行业确定若干系数。属于冶金、化工、造纸、食品饮料等工业用水,其连续性都很强,并设有储水加压系统,用水的时间参差程度低,可以把调节系数定为1。其他行业和机关、学校、医院以及餐饮、酒店、宾馆等行政事业单位和经营单位,用水的连续性各有不同,参差程度不一,可以经调查测定其系数,在1—0.5的范围选择。实际容量占用费的收缴,按统一容量水价乘以相应系数加以确定。
第三,居民生活用水的容量水价按户确定。居民生活用水的容量相对于企业单位用水的容量很小。其每户进户管道规格是一致的或是基本相同的,应征收的容量占用费可以依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总量占城市供水总容量的比重及其户均值加以确定。对于由住宅小区统一计量缴纳水费的,可以按单位用户对待,由小区物业企业承担容量占用费的支付,再向居民户分摊。
第四,从实际出发,确定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的合理比例。城市供水设施系统容量水价及容量占用费的征收总额,应以其固定资产应提折旧金额与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银行长期贷款利息支出之和为限度。其征收总额当以占到供水企业销售收入总金额的15%左右为宜,最高不能超过20%。用户承担的容量占用费支出亦应以同样比重加以控制,保持容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的合理比例,及其容量占用费和计量水费支出的合理分配。
实行两部制水价,设立和征收容量水价与容量占用费,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事先需要政府物价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企业进行认真的调查和测算,制定详细方案,并作出规划。在调整改革水价的进程中,要适时留出调价空间,择机推出容量水价,开征容量占用费。同时,要广泛进行宣传,让广大用水户知情,真正了解并认同实施两部制水价的意义及其科学合理性,以听证方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履行水价审批定价程序,由政府公布实施。各地区城市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把实行两部制水价的工作纳入日程,与城市供水企业的改革改制同步运作,使城市供水产业尽快稳步走向市场化轨道,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社会服务。
http://nxplgs.blog.163.com/blog/static/46416322005112484470/

发表于 2011-10-16 16: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法规库首页 >> 国务院法规(1998)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水价格管
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80923

  【实施日期】 19980923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委员
会)、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价格,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制定了《城市供水价
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1998年作为改革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
法的过渡期,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仍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
调整价格监审品种目录的通知》(计价管〔1998〕725号)执行。

  【名称】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
进城市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和《城市供水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
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
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
量征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
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
价,具体定价权限按价格分工管理目录执行。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章名】 第二章 水价分类与构成

  第六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
、工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五类。各类水价
之间的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
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
费用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
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
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
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
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

  第九条 污水处理成本按管理体制单独核算。

  【章名】 第三章 水价的制定

  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
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
0%。具体的利润水平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求同级城市供
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其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二)主要靠企业投资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
票等方式筹资建设供水设施的供水价格,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
12%。

  还贷期结束后,供水价格应按本条规定的平均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应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
水价或阶梯式计量水价。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
营成本。

  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二)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

  (三)容量基价=------------------;

  年制水能力

  (四)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
均消费量;

  (五)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
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六)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
息)

  (七)计量基价=----------------------
----------。

  年实际售水量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根据条件先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阶梯式计量水价可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一)阶梯式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
×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居民生活用水计量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
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具体比价关系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根据确保居
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基数,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
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
制定。具体各级水量基数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
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
水价。

  第十六条 城市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两部制水价时,应与国务院及其
所属职能部门发布的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第十七条 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根据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
维护和建设费用核定。

  第十八条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
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
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
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协调。

  【章名】 第四章 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供水企业可以提出调价申请: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价格不足以补偿简单再生产的。

  (二)政府给予补贴后仍有亏损的。

  (三)合理补偿扩大再生产投资的。

  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调价申报文件应抄送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
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意见函告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
部门,以供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

  第二十一条 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由供水企业所在的城市人民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人民政
府价格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可对城市供水价格实行监审。监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城市价格主管部门接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申报后,应
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政协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界用户代表参加。听
证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行下达。

  第二十三条 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前,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向
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按以下原则审批:

  (一)有利于供水事业的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二)有利于节约用水。

  (三)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理顺城市供水价格应分步实施。第一
次制定两部制水价时,容量水价不得超过居民每月负担平均水价的三分之
一。

  (四)有利于规范供水价格,健全供水企业成本约束机制。

  第二十五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
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
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章名】 第五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
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各类量水、测水设施实行
统一管理,加强供水计量监测,完善供水计量监测设施。

  第二十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第三十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
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
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
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暂停供水。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
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
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根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交纳水费的同
时,交纳污水处理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水
水质监管体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价
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单位和个
人应依法查处。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规定,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同
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http://www.people.com.cn/item/flfgk/gwyfg/1998/203202199823.html
发表于 2011-10-16 16:1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有这歌仔唱呀     坑爷啊
发表于 2011-10-16 16: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单单个卫生费就很多钱啦:@
发表于 2011-10-16 16: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地区卫生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自来水公司统一代收的通告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信息 点击数次:577 供稿时间:2010-9-29




                                                                   海府通〔2010〕13号
  
  鉴于县城地区环境卫生管理职能已理顺由县公用事业局接管,县城地区卫生服务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两费”)的收费主体由原海城镇、附城镇、城东镇变更为海丰县公用事业局,为相应规范“两费”征缴工作,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现就县城“两费”征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对象:在县城地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单位、居民住户(含临时暂住户)。
  二、代收标准:按照县物价局《关于县城地区收取卫生服务费的通知》(海价〔2002〕17号)、《关于县城地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海价〔2006〕100号)文件执行。
  三、征缴办法:(一)县城地区居(暂)住户应缴的“两费”,即卫生服务费每户月7元,生活垃圾费每户月4元,委托县自来水公司、城东镇自来水公司统一代收代缴。(二)生产经营行业和沿街门市(店)除按规定缴纳“两费”外,按上述“两规定”需另行加收。(三)对已实施物业管理,并安装了1个总水表的商住小区住户,由公用事业局派员核实小区户数后,委托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四)一表多户、一表多店和暂无安装水表的用户由公用事业局直接上门核查征收。(五)属民政部门批准发证的孤老烈属、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和社会救济户,持有效证件到公用事业局登记办理手续后,免收“两费”。
  四、对拒收、拖缴“两费”的用户和单位,由县公用事业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罚款。
  五、县内其他各镇(场)可参照以上办法收取卫生费。
  六、本通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海丰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http://www.gdhf.gov.cn/NewsShow.asp?NewsID=25034


发表于 2011-10-16 16:2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木法  全有条文支持  不过平时大家没留意他的文件  
发表于 2011-10-16 16: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
发表于 2011-10-16 16: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常收费!
发表于 2011-10-16 17: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容量水价,我的理解是月租费,自来水公司不敢明说而已。鄙视小人!卧槽它玛!
发表于 2011-10-16 18:5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容量水价没看过、其它的有交过。
发表于 2011-10-16 19: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费关自来水公司屁事啊?凭哪条法律让你来收?县政府委托自来水公司代收,也就意味着电力公司不再收取卫生费
垃圾处理费4元, 请问垃圾处理费关自来水公司什么事?凭哪条法律代收?这些都有有规定可以收取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6 19:3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龙四 发表于 2011-10-16 16:12
法律法规库首页 >> 国务院法规(1998)  

国企就是牛B啊,
用水要交开户费,用多少要按多少交费,每月固定收水容量费,
层层收费,层层剥削。想怎么收就怎么收,有本事你别用水。。
发表于 2011-10-16 20: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P还是老样子啊!!一点都不变!!
发表于 2011-10-16 21: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水,电,电话,手机,税。乱!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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