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位于三水区南山镇中心的一处楼盘打广告销售楼房。市民徐先生问过价钱、看过花园小区的绿化之后,购买了一套总价23万余元、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楼房。
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徐先生注意到交楼时间是2011年6月。到了交楼时间,徐先生一家准备去收楼,却等来了开发商的电话,通知说“收楼时间推迟了”。在多次找开发商了解情况仍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之后,徐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判开发商付违约金2.3万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徐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须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但实际交接时间为2012年1月16日,已逾期180天,且被告逾期事实并非合同约定的合理原因造成,现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理据充分,遂判决开发商支付违约金2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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