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查看: 18844|回复: 17

[论汕尾] 保护汕尾“坎下城”遗址的思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4 23: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jshbz 于 2011-11-5 02:08 编辑

保护汕尾“坎下城”遗址的思考

作者     黄山

     文化遗址是一座城市文明的象征,它可以体现一个地方的人文底蕴,维系着人们对故乡的情怀,增强家乡人民的一种光荣感和归属感。汕尾是一座新建的城市,市政府的所在地在原汕尾镇,汕尾镇是一个全国有名的渔港小镇,以前曾有“小香港”之称,在这个地方有全国少有的保存较为完整的两座明代海防城池之一汕尾“坎下城”(另一座是在福建省泉州市的崇武古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广东汕尾市有一处距今有400多年历史的明代海防城池“坎下城”遗迹,“坎下城”位于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城内路北端,“坎下城”始建年代可追溯至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它由杀倭功勋陈聪所建。该城呈不规则的椭圆形,面积7.2万平方米,城内建有城隍庙、文庙、武庙等建筑物。是我省目前保存最好的一处明代建筑,据了解,距今400多年历史的坎下城对当时南粤战事预防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据有关资料介绍,民国初年,广东省长兼粤军总司令陈炯明曾修筑公路直通汕尾“坎下城”,并在“坎下城”开设兵工厂。民国九年(1920年),陈炯明派兵驻守,并且拨款修建“坎下城”遗址,把它命名为“欣白公园”,我们发现有摩岩石刻诗文在坎下城北侧的“欣白公园”内,虽然这个公园早已荒废,但是那些石刻至今还在。石刻的内容有“博爱”等字样,现在“坎下城”附近许多上了年纪的居民对这段历史还记忆犹新。
     这座具有400多年历史的“坎下城”,历经兵患、自然风化以及人为的破坏,现存有约70%的城墙和城内的城隍庙、文庙、武庙等建筑,该古城池分别于1995年和2008年被列为县级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汕尾市委、市政府多次组织该遗址的属地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论证和古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但是,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自2010年12月开始,“坎下城”文物保护区内出现了多处违法建设工地,这事在全市民众、海外乡亲以及网民间引起了强烈的讨论,市民们呼吁政府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停工及拆除。根据群众的反映,汕尾市相关部门就民众的举报事实对违建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坎下城”文物保护区内的三处建设工程均没有取得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和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的许可,属于违法建筑。后来广东省文物局专家到现场进行勘察鉴定,发现证明古城池内有三处建筑严重影响了的历史风貌。第一栋是“富丽花园”地产的8层商品住宅楼,建筑东面的柱子压在城墙基础上,破坏了古城墙基础,对“坎下城”城墙造成直接破坏。第二栋在建的“东城楼”商品住宅楼紧贴“坎下城”城墙,与古城池东城门零距离,工程施工影响到古城楼的城墙基础。第三栋是世后径路口沿古城墙新建成的7层住宅楼,该楼首层墙体与古城最近距离2.2米,二层以上外挑墙体与古城墙最近距离0.7米,与“坎下城”城墙本体距离过近,间接影响了“坎下城”的城墙。
      汕尾市政府根据省文物局专家的堪察鉴定曾对三处违建业主发出停建通知,但该三处违建业主不听劝阻继续强行建设,在汕尾造成了有法不依的不良社会影响。为保护历史文物,汕尾市政府决定对“坎下城”文物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依照国家法律拆除文化遗址范围内违法建筑物,保护“坎下城”遗址是地方政府责无旁贷的工作任务,对于这样一个具有研究价值和人文价值的遗址,确实应该保护好。这次拆除行动,整个过程顺利,群众理解、配合,反映了汕尾市新一届政府具有文物保护意识和坚强的执法力度,这方面是值得肯定的。
      汕尾需要保护的文化遗址是好多处的:例如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捷胜沙坑北遗址、沙角尾遗址、沙坑南遗址、东坑南遗址等等;还有其他一些古村落、古城、桥、庙、寺、塔、古墓等,这些都是需要市政府文化部门进行调查、核对、造册加以保护,因为文物一经毁掉的话是很难复原的,希望汕尾市政府在广东省建设文化大省的大好形势下,认真做好各项保护文物工作,主动争取省政府的资金扶助,尽职尽力保护好汕尾历代先人们给我们留下的文化遗产和精神遗产,做好这些文物及文化遗址的保护工作对历史和后人就有一个比较体面的交代,这就是一个地方政府及在任领导人的历史责任,也是广大群众的责任。
      保护文化遗址是政府和群众的共同责任,汕尾市政府采取强制措施拆除“坎下城”文物保护区内违法建筑物,这次政府确实花费了许多人力、物力,这件事给我们的政府和群众留下了深刻的教训,俗话说:前事不忘,后者之师。
      政府部门方面:
     1、应该及时向群众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文物保护法》和《汕尾文物保护法》,提高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2、评定好的一定要及时给文物保护单位授牌、挂牌,并向全社会公布,使群众知道这个地方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文物单位,促使群众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文物的保护。
     3、要给文物保护单位划定范围,确定界线,公布红线图,使群众知道不能在红线图内搞建设,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4、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领导发现有关人员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时,应该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阻止,劝阻无效的,要会同司法机关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避免群众有较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5、政府部门对于在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违法建筑的行为没有采取措施阻止的,是一种失职行为,往往会受到上级的处分和群众的谴责的。
    6、政府要派出或者委托相关单位的人员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应该拔发一定的经费,用于文物的保护、维修等。
     群众方面:
     1、应该注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东省文物保护法》和《汕尾文物保护法》,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文物保护意识。
     2、自觉遵纪守法,按国家要求办理报建手续,不在文物保护单位划定范围内违规建设,避免受到国家法律的惩罚。
     3、应该接受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工作人员、文物保护专家的劝说,自觉停止从事破坏文物的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认真做好保护文物单位的原貌。
     4、应及时向有关文物保护单位反映文物受破坏的情况,尽到一个公民的责任。
     5、一些业主不要心里存有侥幸的心理,违规建设是要付出沉痛的代价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还是要按国家规定来办事稳妥些。

                                              写于2011年11月4日晚上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交警对海珍城周边公路上的停车进行抄牌
[城事报料] 应急发电车为御景壹号小区提供电力保障
[文化天地] 参观陆丰市大安石寨古村落
[城事报料] 海丰县江夏文化研究会举行2024年第七届应届本
[三唯论点] 奖学圆梦兴家园 , 激励成才振家声
[城事报料] 汕尾市城区江夏文化研究会举行第八届奖学金颁

发表于 2011-11-6 14: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点击进入微信
恭喜:二等文奖金20元,复制文章标题,发手机号或支付宝或建行帐号至:QQ6463345  勇跃投稿时尚领奖!转载请注明出处。
发表于 2011-11-4 23: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浪官方微博
拜读了
发表于 2011-11-4 23:4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
发表于 2011-11-5 00: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子可以再建,文化遗址毁了就没了
发表于 2011-11-5 02: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告诉楼主。文章已经读了。很好。:lol
发表于 2011-11-5 09:55:16 | 显示全部楼层
苦的是那是买主,看中了楼房,交了首期,最后给通知楼要拆,而且拿到的钱还不到首期交的一半。
发表于 2011-11-5 12: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头129 发表于 2011-11-5 09:55
苦的是那是买主,看中了楼房,交了首期,最后给通知楼要拆,而且拿到的钱还不到首期交的一半。

群众是无辜的,拿了钱的官不用吐出来,建楼的老板跑了,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子喽。:dizzy:
发表于 2011-11-5 21: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坎下城乃汕尾之宝.支持{:2_33:}
发表于 2011-11-5 21:44: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挺有文采的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11-5 23:48:05
黄山你马后炮挺好的,放屁
发表于 2011-11-6 02: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
发表于 2011-11-6 03:28:00 | 显示全部楼层

RE: 保护汕尾“坎下城”遗址的思考

老子 发表于 2011-11-5 21:28
坎下城乃汕尾之宝.支持

没那么重要吧
 楼主| 发表于 2011-11-6 08: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 119.134.168.x 发表于 2011-11-5 23:48
黄山你马后炮挺好的,放屁

楼主在帖中是马后跑,还是可以的,比起一些连屁都不敢放的人要好得多的哦。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11-7 00:25:19
保护文物是政府和群众的共同责任。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11-7 09:28:19
汕尾市政府应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坚决打击配合文物的违法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1-11-8 01: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政府保护好文化遗址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汕尾市民  发表于 2011-11-8 01:21:33
“坎下城”是汕尾市区不可多得的一处文化遗址,政府部门应该保护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